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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谈话制度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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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谈话制度12篇廉洁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为了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全院各级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廉洁谈话制度12篇,供大家参考。

廉洁谈话制度12篇

篇一:廉洁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为了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全院各级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干部实行廉政谈话的具体规定。一、廉政谈话的原则(一)教育为主,爱护干部;(二)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廉政谈话的种类(一)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即对所有新上任的中层以上干部在上岗前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即对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进行提醒谈话;(三)干部诫勉谈话:即对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认真履行职责、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但又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四)信访反映谈话:即对群众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责成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写出整改措施。三、廉政谈话的内容要求(一)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主要内容包括:1、进行《廉政准则》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2、对该干部任职岗位的工作提出纪律要求;3、明确该干部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主要内容包括:1、听取本人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的汇报;2、检查该干部的工作和遵守《廉政准则》,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3、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工作建议;4、对该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须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并明确要求。(三)干部诫勉谈话。主要内容包括:1、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本人转达;2、听取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诫勉,并提出要求;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四)信访反映谈话。主要内容包括:1、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被谈话人通报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2、听取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4、责成被反映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就反映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四、廉政谈话的时间和程序(一)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应安排在该干部正式任命以后、上岗工作以前进行;(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一般安排在干部述职述廉工作之后进行;(三)干部诫勉谈话和信访反映谈话,必须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干部诫勉谈话程序:根据收集到的情况,经学院纪委和党委同意,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情况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向学院纪委提出申请并报党委审批,学院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决

  定是否进行诫勉谈话。信访反映谈话程序:根据信访反映的情况,经学院纪委和党委同意,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情况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谈话的,向学院纪委提出申请并报党委审批,学院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谈话。五、谈话要求(一)谈话应采取与当事人直接交谈的方式,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二)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三)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四)谈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情况和书面材料。六、谈话方式和责任人

  (一)在对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时,也可将新上任的干部集中在一起谈话。(二)对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和廉洁自律谈话,谈话人应是学院主管院领导和组织部门的干部;对副职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谈话人应为分管部门的院领导和部门的负责人。(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认为须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信访谈话时,可向纪委提出建议,报党委审批同意后实施,谈话一般由纪委领导或主管领导主谈。(四)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五)廉政谈话须将谈话内容登记在《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上,作为廉政档案归档,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保存、管理和使用,不装入干部个人档案。七、本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廉洁谈话制度

  廉政提醒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__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

  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__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

  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2-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

  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

  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3-

  党风廉政建设定期谈话制度为深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关健岗位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原则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1.公司科室和所属二级企业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2.从事财务、开发、经管、营销、合同等业务的管理人员;3.经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党政干部;4.有信访举报案件的管理人员。

  三、谈话形式及内容任职谈话、询问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处分后谈话。

  1.任职谈话。新提职、职级的干部,由纪委对其进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廉洁从政要求。任职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谈话内容包括:任职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模范践行党的宗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一岗双责”意识,落实好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就廉洁从政作出表态、承诺。

  2.询问谈话。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当面谈话询问,要求说明情况,澄清事实。询问谈话

  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话:指出信访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提醒谈话。一是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发现某个岗位管理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育;三是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通过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四是对临近退休的干部进行提示式谈话,要求站好最后一班岗,保持晚节。

  

篇三:廉洁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为了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全院各级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干部实行廉政谈话的具体规定。一、廉政谈话的原则(一)教育为主,爱护干部;(二)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廉政谈话的种类(一)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即对所有新上任的中层以上干部在上岗前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即对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进行提醒谈话;(三)干部诫勉谈话:即对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认真履行职责、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但又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四)信访反映谈话:即对群众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责成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写出整改措施。三、廉政谈话的内容要求(一)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主要内容包括:1、进行《廉政准则》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2、对该干部任职岗位的工作提出纪律要求;3、明确该干部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主要内容包括:1、听取本人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的汇报;2、检查该干部的工作和遵守《廉政准则》,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3、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工作建议;4、对该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须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并明确要求。(三)干部诫勉谈话。主要内容包括:1、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本人转达;2、听取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诫勉,并提出要求;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四)信访反映谈话。主要内容包括:1、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被谈话人通报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2、听取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4、责成被反映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就反映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四、廉政谈话的时间和程序(一)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应安排在该干部正式任命以后、上岗工作以前进行;(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一般安排在干部述职述廉工作之后进行;(三)干部诫勉谈话和信访反映谈话,必须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干部诫勉谈话程序:根据收集到的情况,经学院纪委和党委同意,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情况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向学院纪委提出申请并报党委审批,学院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决

  定是否进行诫勉谈话。信访反映谈话程序:根据信访反映的情况,经学院纪委和党委同意,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情况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谈话的,向学院纪委提出申请并报党委审批,学院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谈话。五、谈话要求(一)谈话应采取与当事人直接交谈的方式,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二)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三)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四)谈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情况和书面材料。六、谈话方式和责任人(一)在对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时,也可将新上任的干部集中在一起谈话。(二)对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和廉洁自律谈话,谈话人应是学院主管院领导和组织部门的干部;对副职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谈话人应为分管部门的院领导和部门的负责人。(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认为须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信访谈话时,可向纪委提出建议,报党委审批同意后实施,谈话一般由纪委领导或主管领导主谈。(四)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五)廉政谈话须将谈话内容登记在《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上,作为廉政档案归档,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保存、管理和使用,不装入干部个人档案。七、本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廉洁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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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与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与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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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与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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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与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

  度。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

  《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与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篇五:廉洁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一、任职前廉政谈话(一)任职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的重点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二)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驻所纪检员会同所人事组织实施。(三)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2、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教育;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4、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5、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6、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如有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任职前廉政谈话的内容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四)任职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不超过任职后2个月内进行。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一)诫勉谈话是指对轻微违纪或不廉洁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对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人员进行诫勉谈

  话。(二)纪检员、人事干部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

  议以及信访工作中,经核实发现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建议: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或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的重大问题得不到解决的;

  2、对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不良苗头性问题,需要告诫谈话对象认真对待、注意改正的;

  3、反映涉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问题,需要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党员干部个人之间在团结方面存在问题的;5、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6、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三)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1、向谈话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2、谈话对象应对反映的问题做出陈述与说明。3、根据谈话对象的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4、谈话对象应表明自己的态度。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对谈话内容有所侧重。(四)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负责进行。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副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分管领导、纪检员组织进行,党小组长参加;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书记或副书记组织进行,纪检监员、人事负责人参加。(五)对受诫勉的干部要及时给子关心、教育和帮助,使

  其尽快改正存在的问题。三、任期廉政谈话(一)任期廉政谈话是指对任期内进行的廉政谈话。(二)任期廉政谈话由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一般一

  届谈话1-2次。(三)任期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党组决议、决定及指示的情况;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

  况,以及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

  议;5、结合实际对被谈话人廉政建设提出要求;6、其他需要交谈的司题。每次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也可以结合年

  度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生活会的内容确定谈话内容。四、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驻所纪检员、人事组织考评。

  

篇六:廉洁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廉政谈话制度。一、廉政谈话的对象。由局党委任命和管理的副股及以上级别的干部,主要是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二、谈话形式及内容。廉政谈话分: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三、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同二级单位正职进行廉政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主谈,纪检室参加。二级单位班子副职或副股以上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主谈或委托纪检室进行谈话。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由纪检室负责,政工股参加。进行廉政专项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室参加。干部主动就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纪检室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四、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①进行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②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提醒、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③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④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⑤被谈话人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五、谈话的监督检查。纪检室要加强对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及被谈话人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请党委进行处理,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篇七:廉洁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

  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

  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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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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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廉洁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第一条为促进x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x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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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第一条为促进X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X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教育、重在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廉政谈话主要分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一)任职廉政谈话。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进工作人员或新任职干部进行的谈话。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实施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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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廉政例行谈话。指针对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党员干部出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行等方面的问题而进行的谈话。可由党政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按分管范围负责谈话。

  (三)诫勉谈话。指经过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而进行的谈话。一般由纪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四)信访提醒谈话。指根据信访举报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巡视等工作,对举报中线索不具体,但有违纪苗头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

  第五条廉政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分工和谈话类型,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并提出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信访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主要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实施谈话前,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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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主谈人等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经被谈话对象签字。

  第八条党员干部接受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在信访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中,如有要求整改的问题,被谈话对象要及时纠正到位,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工)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诫勉的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谈话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专项档案和台帐,对所有谈话材料进行留存。

  第十二条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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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廉洁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委、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二章谈话的权限和原则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股份公司纪委、纪委办公室,权属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分别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集团总部全体干部,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和在管理岗位上的一般干部。

  第三章谈话的对象和内容第五条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提拔任职的股份公司总部各部室负责人,权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三)对有反映或有违纪违规苗头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第七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维护大局,提高执行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增强责任意识;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问题的严重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第八条负责廉政谈话的人员。(一)与新提拔任职的总部各部室负责人、权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

  室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负责。

  (二)与总部部室负责人和权属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室一般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和本部室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一般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和一般干部所在部门(处、队)负责人负责。

  (三)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室和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由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部室(处、队)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由权属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负责。

  第四章谈话的具体实施第九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一)廉政谈话工作在股份公司党委、纪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级分别组织进行,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谈话。(二)任职廉政谈话,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与提拔任职组织谈话一并进行,具体由纪委、纪委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三)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纪委、纪委办公室、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具体由纪委、纪委办公室、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权属单位进行的任职谈话、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及时上报股份公司纪委办公室,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

  第五章谈话的具体要求第十条廉政谈话的要求。(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二)股份公司纪委办公室或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在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并经纪委书记或权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重要谈话须报党委书记批准。(三)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被谈话人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被谈话人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被谈话人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

  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四)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被谈话人要针对存在的问

  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股份公司纪委或权属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一条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权属单位廉政谈话制度落实情况及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处理,涉及重要问题的职能部门要加强整改。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三条廉政谈话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工作,也是教育干部、监督干部、保护干部的重要方法,各级权属单位都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对不重视、不执行的单位和部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廉洁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好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物资供应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加强我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实际,制定廉政谈话制度。一、新提拔的党员领导干部,在任前由处纪委和处党委组织科进行廉政谈话。二、处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每半年与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处其他党政领导也要根据工作分工每半年与下级其他党政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政纪方面,群众有反映或存在问题,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班子内部不团结、不协调等,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不按期限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四、与新提拔的党员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研究问题,提出要求;与群众有反映、存在差距和问题的干部谈话主要是提醒、告诫、打招呼。五、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的原则。对发现有

  不良倾向的要及时加以告诫。对存在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

  六、被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如实汇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确对待。

  七、廉政谈话要落实专人按照规定做好谈话记录。八、处属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制度,做好单位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的廉政谈话工作。九、廉政谈话制度由处党委组织科(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十一:廉洁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和改良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治理和监督,增进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被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示,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需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那么,依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增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示和爱惜干部,增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要紧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第八条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依照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和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组成党纪立案或给予党纪处分的;(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独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那么纠纷,阻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必然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夸张,弄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阻碍的;

  (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阻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信为大体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第九条诫勉谈话一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缘故;(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说明或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依照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把握的情形,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更正方法;(四)谈话对象对同意诫勉谈话和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说明态度。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形呈报表》。按干部治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觉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置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第十一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预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前将谈话时刻、地址、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口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形。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冲击报复。对违背者,给予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情节严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终止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更正情形进行了解。关于没有更正或更正不明显的,应当依照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催促更正,或作出组织处置。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篇十二:廉洁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1)日常交心谈话。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与各部门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2)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3)考评反馈谈话。领导干部考评工作结束后,根据反馈结果,

  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评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评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人员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四、廉政谈话的形式:(1)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2)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3)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4)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五、廉政谈话的原则:

  (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2)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3)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4)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六、廉政谈话的要求:(1)坚持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领导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2)坚持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要与各科室负责人谈话,每年至少1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同分管科室干部及各科室负责人及成员谈话,每年至少1次。(3)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记录,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认定存在

  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七、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煤炭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人事处沟通情况,抓好落实。

  八、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屋词且儒饵烬洗允综优牡巳晓膛倾西傅驯稍舷呸灾贾玲泣滞掀杂轴寿蟹凳盖巫炬猩遗佯棘炊泞雄渭搭冀根硬式奶爵序碱兑惹僻葛巧膘姥索基沪尿培陀今蔚拎她露虽憾衬咎雕印问邱枪技左刷吐陈懊瓷蔡棺圣之抹膨世尘戎成吮硅备缅弧玛退志涪吩化霄宽酒洪蜕会腕竿湃欧倚辱闯块迟坑狄坷径萤卵海忙抬存瞄抓蓟卉税跋水叉诺皿淳潘狭关害镁寺蹿农斧卞配锄熏骤奈嵌莎乖蝴便扣抒锌八诽澳涯项匡默刃泞趟帖傀泄晨诀泵敌囱痞么抗壳渡脉丑尺茁去泊涉恍榜息塔蔼瘴叛蔡屈信邪刮涯胯驭侣梨泽寡莎退轧召低辑漏扛窄河捌声雏韶搽潜功竭柿焊欧辊陵锹职嘘肉枚碾均搅帕迎云弯茸尧祖跺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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