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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爱心超市”管理办法(试行)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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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爱心超市”管理办法(试行)三篇

所谓爱心是指同情怜悯之心态(包括相应的一定行动),它是一种奉献精神,更是关怀、爱护人的思想感情,包括于所有情感之中。当对象为人类时,往往与"阶级友爱"或"同胞情"相对应,,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村“爱心超市”管理办法(试行)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村“爱心超市”管理办法(试行)3篇

【篇1】村“爱心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宁乡县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提高村(社区)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村(社区)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O6〕24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O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按建制村(社区)设置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社区)财务实行“村账乡(镇)代管”,即在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坚持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委托乡镇,进行村(社区)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四条 村(社区)财务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设置会计账户,使用借贷记账法,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由县财政局统一安装财务软件进行电算化管理。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五条 村(社区)集体资金核算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实行统一管理,分村(社区)建账,按村(社区)核算。会计核算应坚持月清月结,当月支出当月审核、当月入账。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六条 村(社区)财务核算会计应及时、准确进行账务处理,并督促村(社区)报账员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及时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银行对账单视同原始凭证进行收集、整理和保管。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第七条 村(社区)财务核算会计应在年终根据村(居)民委员会制订的收益分配方案办理收益分配和结、转账,并将所有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分村(社区)保管。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上级下拨的各种款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村(社区)统筹的经营收入,发包及租金收入,土地征收补偿费,扶贫救济款,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捐赠收入,贷款、利息等所有集体收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第九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票据,并在收款后由村(社区)报账员及时存入村(社区)集体资金核算专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备用金限额由乡镇结合各村(社区)实际情况确定,由村(社区)报账员统一管理,但最高不得超过5OO0元。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十一条 备用金主要用于即时支付零星开支,发生备用金支付业务后,村(社区)报账员应及时到乡镇财政所报账,并补足备用金,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第十二条村(社区)报账员要确保现金安全,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终了,及时存入村(社区)集体资金核算专户内。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或保留账外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设立账外账。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十三条 村(社区)集体资金发生遗失、被盗、被骗等,一律先垫后查,出现长款归公,短款由直接责任人自赔。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村(社区)应本着“量力而行”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于每年元月份制订全年收支计划,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严格控制负债开支,确保村(社区)工作正常运转。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第十五条 各村(社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制定,明确村(社区)支出财务审批权限,实行村(社区)主任“一支笔”审批。村(社区)主任经手的票据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审批。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明确村(居)两委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支笔”审批。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第十六条 严格村(社区)各项开支标准。对村(社区)相关非生产性费用开支,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村(社区)干部误工补贴等,实行限额报销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经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由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第十七条 严格支出报账程序。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和证明人签字后,交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并盖章,经“一支笔”审批后,再由村(社区)报账员报乡镇财政所长审核后记账。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第十八条 村(社区)报账员向乡镇财政所报账时,村(社区)财务核算会计应当面初审所有票据,分类填写支出报账单,财政所长对所有票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报账单上签字确认。对手续不完备、不合理的开支,报账员有权拒绝付款,财务核算会计、财政所长有权拒绝入账。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重大经济活动和项目须按要求进行招投标等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项目结算应附合同、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资料等,在村(社区)公示后报乡镇财政所备查。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村(社区)所有收款收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收据》。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收据实行“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票款同行、存根上交、规范使用”的领用原则。村(社区)报账员到财政所统一领取收据,并按规定办理领发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领收据。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第二十二条 严格票据管理,严禁乱开收据,不得互相转让、出借、调剂、代开收入收据,不得使用伪造、作废的收据。对开错的收据,必须保持三联齐全,并注明“作废”字样;对遗失票据的,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第二十三条 收据用完后,应当限期缴销。票据使用后村(社区)报账员应将存根联交乡镇财政所,由村(社区)财务核算会计审核签字确认全额入账后,乡镇财政所票据专管员按规定到县财政局相关部门核销。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第二十四条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使用必须由乡镇财政所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签发,实行印鉴分管制;支付资金时,由村(社区)财务核算会计开出支票,加盖预留银行的村(社区)财务专用章、村(社区)报账员私章、村(社区)财务核算会计私章。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第二十五条 票据保管应当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切实注意防火、防盗、防霉、防丢失,调换工作人员必须将票证全部移交清楚。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

第七章 印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集体资金核算专户预留银行印鉴的保管应严格遵循保密、安全的要求。必须明确责任,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及私章,做到分人分印管理。不得在空白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鉴,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公章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保管。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第八章 资产和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期限1年以上、单位价值5OO元以上、属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均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

第二十八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两级管理,乡镇财政所负责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盘点清查及监督工作。村(社区)组织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固定资产采购、处置、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管理。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

第二十九条 不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可直接列支费用。但必须建立易耗品台账,及时登记,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乡镇财政所负责督促各村(社区)每年度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对盘亏盘盈的财产及时作好账务处理,对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

第三十一条 购置、变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租入、借入固定资产必须登记台账。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及时入账,核销资产及时调整账目。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

第三十二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是指归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面、山岭、滩涂、荒地及其他自然资源。资源应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并依据清查结果建立台账。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

第三十三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资源交易按《宁乡县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3〕49号)有关规定执行。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清册,摸清债权债务底子,全力清收应收债权,努力控制新增债务,认真做好“消赤减债”工作。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

第三十五条 村(社区)应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严禁举债用于日常开支,严禁举债用于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严禁随意向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严禁向村(居)民和社会非法集资。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平调、挪用村(社区)集体资金,不得利用村(社区)集体资金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未经正常程序不得随意将村(社区)集体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以借贷资金为主的基本建设,确因建设项目重要,且自筹资金达到8O%以上,仍需借款的,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基本建设等造成的负债,应纳入账内核算,积极组织偿债。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应督促各村(社区)认真核实好债权债务,每年进行一次债权债务清理,及时收回欠款,偿还债务,并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及时向村(居)民公开。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

第三十八条 乡镇财政所不负责代村(社区)清偿债务和收回欠款。在未取得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办理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不得直接在村(社区)与村(社区),村(社区)与单位、个人之间划转债权债务,不得代扣各种款项,村(居)民委员会不得指使债权人到各乡镇索债。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

第十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开内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明细,资产负债表,上级拨款收支情况,债权债务明细,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租赁、承包等款项上缴情况,土地征用补偿情况,惠农补贴发放情况,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情况,扶贫救济收支情况,公益福利开支,工程建设项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社区)干部误工补贴等报酬情况,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及多数群众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事项等。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

第四十条 财务公开具体时间由各乡镇根据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公开内容分别确定,除年初、年末外,一般每月或每季度一次。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

第四十一条 财务公开应采取在醒目位置设置室外固定、规范的公开栏,按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样式进行公示,或采用向村(居)民印发资料和召开民主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公示。同时,应在村(社区)“阳光三农”网站上进行公开公示。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开程序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的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定期对村(社区)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或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在1O天内调查答复。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

第十一章 部门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㈠县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㈡县农办负责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情况和村(社区)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

㈢县经管局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村(社区)财务进行全面监督和审计,负责全县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罷。

㈣县审计局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村(社区)使用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指导和监督村(社区)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直接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嚕。

㈤县民政局负责对村(社区)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㈥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制订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对乡镇、村(社区)两级财会人员的学习培训、业务指导和考核。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适。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㈠宣传和贯彻执行《会计法》,指导村(社区)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学习培训;

㈡加强村(社区)财务监督管理,确保村(社区)财务管理规范、有序,确保村(社区)集体资金的安全、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灿。

㈢坚持“先审核、后入账”原则,每月组织人员对各村(社区)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

㈣指导村(社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实现村(社区)民主理财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㈤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财务清查、内部审计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㈥负责管理村(社区)集体资金核算专户,并明确专人为村(社区)财务核算会计;村(社区)财务核算会计为从事村级财务核算和管理的专门人员,10个以下村和社区的乡镇要保证2人,10个以上村和社区的乡镇要保证3人。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鯛。

㈦负责村(社区)“三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㈠实行“村账乡(镇)代管”,村(社区)资金筹措、分配和使用及集体资金管理等财务活动在村(社区)主任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村(社区)主任对本村(社区)财会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蟬。

㈡组织推选1名报账员,负责村(社区)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社区)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定期向财政所报账,履行出纳职责;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弒。

㈢合理编制村(社区)财务收支预算,对其中涉及广大村(居)民利益的财务收支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办理;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锕。

㈣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村(社区)组织正常运转资金需要;

㈤建立、健全村(社区)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民主理财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防止资产、资源流失;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碍穑。

第四十七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㈠督促村(社区)组织完善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村(社区)集体财务台账,按月或按季对村(社区)财务事项进行审查;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奧伛。

㈡督促村(社区)组织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所有票据一律要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頁諳。

㈢对村(社区)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定期集中会审,并配合乡镇按规定组织会审、检查村(社区)集体“三资”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诈機。

㈣参与乡镇对村(社区)财务的年度内部审计、村(社区)组织成员任期财务清查和经济责任审计;

㈤负责监督村(社区)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四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社区)干部违法乱纪的,应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靈韬。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指导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华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2】村“爱心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慈善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慈善心超市工作 加强慈善超市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充分发挥慈善超市在社会求助体系中的作用 提高慈善捐助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提高社区救助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超市 是指以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下称低保对象和城市特困居民临时生活困难为目的 以低保对象生活急需的实物发放和折价销售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救助机构。 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城镇户口中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实际支出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居民。

第三条 慈善超市的工作职责 1、在区域内开展捐赠活动 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民的捐赠。 2、对接收的物资进行登记 开具统一收据 对接收物资的信息进行汇总 统计、公布 定期上报主办和主管部门 建立物资总帐和明细帐 发放、销售明细账 做到帐目清楚 物资收、发手续齐全。 3、对接收物资实施清点、消毒、整理、分类、储存和上架销售等工作。 4、根据所接收物资的种类和数量 制定相应数额的领取券或购物优惠券 通过社区按程序发给困难家庭 特困居民自愿到超市领取和购买。 5、将捐赠中不适宜困难群众使用的物品义卖 转移为群众需要的生活用品。

第四条 慈善超市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1、慈善超市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社区内困难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户、残疾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困难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根据年龄和困难类别分A、B、C三类人员 每人每月凭折价购物券在超市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并享受10%-30%的价格优惠。 4、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城关街道办事处和县慈善协会共同协商确定救助类编和折价比例 制作《爱心救助购物卡 券 》 于每季度初发放的救助对象手中 救助对象凭卡 券 在慈善超市选择购买生活必需品。 A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a类低保户 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 享受30%的价格优惠。 B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b类低保户 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 享受15%的价格优惠。 C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c类低保户、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对象中的d类低保户和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困难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 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 享受10%的价格优惠。

第五条 慈善超市的营业场所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慈善超市提供100-200平米营业场所 承担其改扩建、装修的全部费用 承担慈善超市日常办公经费、公用事业费和人员工资等费用。 慈善超市配置“六统一” 即统一名称标识、统一捐赠信箱、统一货架、统一消毒设备、统一凭证、统一帐卡栏。 应有专人负责慈善超市日常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热爱社会公益事业 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 经营模式和注资方式 1、经营模式 慈善超市可采取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模式。超市注册为非营利性机构 县政府协调在税收政策上给与优惠 要简化审批程序 下放免税发票的使用权限 扩大免税发票的使用范围 不管是捐钱还是捐物 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 都能在捐赠同时拿到免税发票 抵冲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 超市实行收支两条线 使募捐的物资和资金全部用于扶贫帮困。街道定期对慈善超市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掌握捐赠、救助情况。 慈善超市根据实际情况 可引进先进的商业超市计算机管理软件 引进条形码和收银机和监控设备 通过专职的社工将传统的管理模式与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模式有机结合起来。2、注资方式 在开业之初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慈善超市提供100-200平米营业场所 承担其改扩建、装修的全部费用外 每年划拨5万元 并列入县财政预算。承担慈善超市日常办公经费、公用事业费和人员工资等费用。同时 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慈善协会、城关街道办事处四家联办单位按3 3 3 1的比例筹资5万元 注入慈善超市 作为对救助对象的优惠补贴 和超市采购救助物品的流动资金 维持超市的正常运营。

第七条 物资筹集 1、每年由慈善协会统一组织慈善物品捐赠活动 所接受的物品统一交由慈善超市变现或发放。 2、慈善超市所在辖区企业或者社会居民的日常自愿捐赠物品、定向捐赠资金 由超市登记接收。 3、慈善协会将慈善超市的商品补充列入年度救助预算。 4、慈善超市富余物品或超市范围内社会困难群众不需的物品 经四家联办单位确认后 予以变卖 所得资金补充为超市救助流动资金。 5、无法向社会募集而救助对象又急需的物品 可委托商业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慈善救助超市的物品按低保对象、城市特困居民需求供应。 6、接收捐赠物品时 工作人员要当场清点 填写清单 确保捐赠帐、物准确无误。 7、清点准确无误后 工作人员当场向捐赠者开具收据、捐赠凭证 及时建立台帐。收据为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根 第二联记台帐 第三联交捐赠者。 8、接收捐赠物品后 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分类、储存 并标注价格。

第八条 物资采购 1、慈善超市的采购工作要坚持公开原则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小额采购工作由超市会同出资单位组成招标小组 大额采购应采用委托招标 增强采购工作透明度。 3、招标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发放和领取 1、由慈善协会或民政部门根据实际 按困难程度为救助对象发放储有一定金额或点数的“爱心卡”或者“困难家庭救助证” 持卡 证 人到慈善超市购买相应金额的慈善物品 并在救助证上予以记录。 2、老弱病残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 可由人代领慈善物品 也组织义工为其送货上门。送到后 要在救助卡上予以记录。 3、逐步探索建立科学的慈善物品评估、评价体系。根据慈善超市经营模式 慈善超市内物资的定价一般分为三档 一档是无偿或最低价 面向困难家庭 二档是优惠价 略低于市场价 面向辖区居民 三档是“爱心价” 等于或略高于市场价 购买商品者等于奉献爱心。根据慈善超市的运作模式二、三档产生的利润可用于慈善超市运4、部分物品可实行限期、限量供应 必要时可上门调查核实 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重复领取限量供应的物品。 5、“爱心卡”、 “救助证”应设有使用限制 困难家庭因生活水平提高而退出救助后 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设定使用年限的 过期自动作废。 6、领取物品时必须服从慈善超市工作人员的管理 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7、慈善超市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定期点验库存物品 物品分类放置 确保物品安全。 8、物品储存室 仓 要保持安全、干净、整齐 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蚀、有毒等物品带入室 仓 内。 9、建立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安全措施 配备消防、消毒以及应急器材 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条 服务项目 1、慈善超市应在超市外悬挂明显标识 在超市内明显处悬挂救助物品领取方式的牌匾。 2、慈善超市内物品为市场价。向全体居民群众 持救助证的按比列予以优惠购买 其他居民按市场价购买。 3、慈善超市在做好捐赠物品发放工作的同时 要为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提供上门服务、送货到户。还应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需求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其它社会救助工作 充分发挥自身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作用。

第十一条 内部管理1、慈善超市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明确工作流程 落实日清月结报表制度。每天做到“五个清”即:接收捐赠情况清 救助发放情况清 义卖变现情况清 自愿者服务情况清 典型事例情况清。坚持定期检查汇报制度 及时审核慈善超市的财务状况和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情况。 2、慈善超市设4名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 3、慈善超市要向社会公布地址、投诉电话 定期张榜公布捐赠物品发放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4、慈善超市内所有物品要摆放有序 明码标价。 5、慈善超市物品发放由专人负责登记、结账、盖章 并每月报送救助对象及救助物品发放情况 对被取消救助资格者及时停发救助物品。 6、慈善超市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 并积极协助监察、审计部门对慈善超市捐赠物品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1、慈善超市不得私自改变捐赠物品的性质、用途 爱心救助卡不得私分、挪用 不得优亲厚友、徇私舞弊。一经发现 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慈善超市要保管好捐赠物品 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 1、城关街道办事处要对慈善超市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分配、发放以及对过期物品的处理情况 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以及捐赠者的查询。 3、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对慈善超市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职责 1、礼貌待人 热情接待捐赠者和受益人 佩证上岗 使用文明用语。 2、负责组织、宣传、发动、指导辖区居民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捐赠活动。 3、组织辖区低保对象等协助管理慈善超市 其工作时间计入社会义务服务时间。 4、协调辖区内单位和义工 为经常性捐赠工作义务提供宣传、运输和义工劳动。 5、负责慈善超市系统的档案录入、定期上报、日常管理及运作 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 为老、弱、病、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准则 1、工作人员应微笑服务 热情为需要服务人员做好相关政策和工作的解释。 2、店容店貌保持整洁 货物 商品 摆放整齐。货物 商品 价格按相关类别和规定标价。严禁违规操作、违法经营。 3、特定购物券以及其他相关证券不得兑换现金、不找零 购买物品的超额部分以现金结付。 4、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有价特定购物券禁 卡 止购买非日常生活必需品 如 烟、酒以及高档营养品等 。 5、特定购物券等相关证券盖章有效 遗失不补 过期作废。

第十六条 物资保管。 1、建立岗位责任制 做到定人定岗 定期点验库存物品。 2、物品分类放置 确保物品安全。 3、建立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安全制度 配备消防、消毒以及应急器材 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物品发放由专人负责登记、结帐 并定期向市社会捐助工作站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慈善超市应向社会公布地址、服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XXXXX负责解释

【篇3】村“爱心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公司“以人为本,建立关怀员工长效机制”的要求,帮助困难员工及家属解决实际问题,激励员工勤奋工作、努力奉献,共同创建和谐企业,特设立“公司爱心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爱心基金设立的宗旨

汇聚爱心,传递关爱;扶危救急,扶难助学;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爱心,共建和谐。

第二条爱心基金的设立

“爱心基金”分级设立,专户专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集团的“爱心基金”专户设在集团工会;企业的“爱心基金”专户,有工会组织的设在工会,没有工会的设在承担工会职能的部门。

第三条爱心基金的管理

一、成立博源集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博源爱心基金管理机构。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贺占海

委员:李培成彭丽高大斌高永峰张光荣1

华阳

二、集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心办”),主任由集团公司工会主席高大斌兼任。“爱心办”负责集团爱心基金的募集、管理、审核、发放等日常工作,并建立捐助人、捐助企业及受助人的档案。

三、各级“爱心基金”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四、集团督察审计部负责对爱心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五、集团“爱心办”定期在集团公司内网公示捐赠企业和个人的名单。

六、各企业要认真审核本企业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对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对其进行救助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资金,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七、对擅自挪用、侵占救助资金的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建立监督机制,完善举报制度。一旦发现“爱心基金”管理、使用、审批及发放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纪检委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爱心基金的来源

2

一、按一定比例在超额利润提成中提取。

二、系统内企业自愿捐助。

三、内部员工自愿捐助。

四、基金保值增值收入及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爱心基金的使用

一、困难员工救助

1.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困难的企业在职员工;因意外灾害、伤害等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家庭人身财产巨大损失的企业在职员工。

2.救助方式和标准: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救助由企业自行审批、发放,由本级爱心基金支付;对经一次救助后确需进行二次救助的特困职工,经本企业审核确认后,报经集团爱心办审批,进行二次救助,并由集团爱心基金确定救助支付救助金。

二、大病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罹患重大疾病(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参照平安保险公司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且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企业在职员工,当年度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超过20000元的,可享受集团大病医疗救助;自负部分20000元以内的,可由所在企业适当救助。

2.救助标准:每人每次最高20000元。对于患特殊疾病3

员工,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3.救助金发放:由员工所在企业初审后,报集团爱心办审批确认。

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因违法犯罪、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伤害等发生的费用。

(2)保健、婚前检查等发生的费用。

(3)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住院所发生的费用。

(4)超过一年以上未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助学帮扶

1.帮扶对象: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子女入托、入学所需费用的企业在职员工。

2.帮扶标准及救助方式:由本企业自行确定救助方式及标准。

四、慈孝关怀

鼓励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慈孝金,面向企业在职员工的父母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由企业自定。

五、说明事项

1.同一人(家庭)可享受多项救助。

2.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伤病住院探望、员工婚丧嫁娶等日常慰问事宜,各企业可自行组织,自定标准。

4

3.向学校、社会教育机构、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组织的捐助不属本基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爱心基金申领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企业工会(没有工会的由承担工会职能的部门,下同)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爱心基金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2),经由工会会同本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由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本企业支付。

二、达到集团救助帮扶标准的,报送集团“爱心办”,并由“爱心办”牵头,会同集团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者所在企业进行调查、复核,签署审核意见。

符合资助条件的由“爱心办”将救助金拨付至申请人所在企业,由所在企业代为支付。

第七条附则

一、如本办法与国家、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二、博源集团的各成员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爱心办备案。

三、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5

附件1:《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爱心基金申请表》

附件2:申请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爱心基金所需材料。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6

附件1:

博源爱心基金申请表

姓名

政治面貌

家庭住址性别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姓名关系

申请基金

家庭困难救助□大病医疗救助□

类别助学帮扶□年龄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年龄

照片7

申请理由及家庭主要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所在企业工会及人力资源部意见

(盖章)年月日所在企业负责人意见

(盖章)年月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意见

(盖章)年月日8

“爱心办”审核意见

(盖章)年月日爱心管理委员会主任意见

(盖章)年月日9

附件2:

申请博源控股集团爱心基金所需材料目录

一、申请困难员工救助所需材料

1.《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爱心基金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住址所在街道、社区、派出所开具的贫困证明;

4.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贫困证明。

二、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所需材料

1.《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爱心基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本人身份及调查核实情况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提供住院期间相关的病历资料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6.社保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报销明细表和大额医疗保险赔付明细表及复印件;

7.申请人须提交住院期间各种医疗费用收据、清单等有关原始手续及复印件。

三、申请助学帮扶所需材料

1.《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爱心基金申请表》;

2.所上学校出具的子女入学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住址所在街道、社区、派出所开具的贫困证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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