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顺通范文网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全文完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浏览量: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城府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6.05.16?

  【字

  号】城府办发〔2016〕76号

  ?

  【施行日期】2016.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

  正文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6〕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部分企业:

  《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机制,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城口实际,修订原《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城办发〔2011〕27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具体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项目。

  (四)使用国债、政府性债券资金及涉外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

  在本县境内实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重庆市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规模应与本级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先决策、再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原则。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委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立项(可研)、概算、招标投标等内容的审批和项目全过程稽察。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交委、县水务局、县公管办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监察局对上述部门在投资管理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和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平衡安排到单项估算投资20万元及以上的具体项目。

  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专业规划为依据,编制年度项目建设名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明确项目数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要素平衡等。鼓励小额项目由乡镇(街道)充当业主。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次年度建设计划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在每年9月底前提交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平衡,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县政协协商、县人大主任会征求意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定,报请县委常委会审批。

  第八条

  计划执行中确因应急抢险、上级部署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动议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需变更调整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的项目,应报经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初审,报县政府审定。

  单项估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项目和调整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计划内项目,报经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初审,按规定报送县政协协商、提请县政府常

  务会审定,并报请县委常委会审批,县人大常委依法作出决定。

  第九条

  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达投资计划,督促尽快开工。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且未按新增和变更项目规定程序提请审定的项目,相关单位不得对其进行审批,财政不得安排预算,项目单位不得动用资金擅自开工建设。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项目决策后,项目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开展前期工作(需要编制可研报告的)或立项。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县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审批或转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应按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报批后,向县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立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一条

  立项或前期工作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分别向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行洪论证等方面的审查,并取得审查意见(相关单位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二条

  估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代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能源消耗、社会风险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招标方案

  估算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和估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但已纳入县级及以

  上审定的专业规划的农村公路以及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土石方、堡坎、绿化、装修等项目,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在完成城乡建设规划、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后,可不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资料为审批立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咨询评估。应评估而未咨询评估的,不得审批或转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较大规模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直接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项目建设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环节推行公示制度,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章

  项目概(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批准的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须按照国家行业设计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质监、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审批后,项目单位应报送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投资概算由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咨询评审。应评审而未评审的,不得对其进行审批或调整概算。

  2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额作为投资概算和项目投资最高控制额,不再单独审批概算。

  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概算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在县内

  组织专家评审(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概算由县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

  审查所需费用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投资概算超过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决策权限和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后方可审批。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市级相关变更规定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

  因设计变更、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引起项目投资增加,需调整投资概算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概算10%以内且增加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审查备案;

  (二)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概算10%以上,增加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方能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或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批复调整概算文件。

  (三)对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概算10%以上不报批擅自建设的项目以及严重超概算的项目,一律实行责任倒查制,严格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

  的机构开展工程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送审的施工预算若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相应投资数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予受理。(1000万元以下工程施工预算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1000万元至1亿元工程施工预算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1亿元及以上工程施工预算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

  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单位在报送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财政投资评审时期可按程序同步启动工程建设招标前期事宜。

  第五章

  项目招投投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时一并审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或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均实行项目发包备案制,经业主单位集体研究选择施工企业(承包商),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选择发包方式确定承包商。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PPP(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引入社会投资人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按照批准的边界

  条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有法定理由需要确定为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变招标为不招标、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先行现场踏勘及审查项目,根据项目现场踏勘及审查实际情况完善相关佐证材料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再由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意见办理招标方案核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编写招标文件,有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的要使用范本。招标文件中的否决投标条款原则上应集中在同一篇章编写,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简明评标条款,缩小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五条

  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若因重点工程技术特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本区域的专家不能满足该工程评标要求时,招标人可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异地选取技术专家进行工程评标工作。确需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对工程进行开标评标的,须报经县发展改革委和县公管办初审,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章

  项目用地规划与环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简化城乡规划许可程序。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事先应当向县城乡建委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县城乡建委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后续审批、核准的要件。需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项目后,县城乡建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县城乡建委对法定城乡规划实行事前公开,对社会投资提供引导。

  第二十七条

  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规划管控和计划调节,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投资的控制和引导,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不同时段和区域的土地指标的调度平衡,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土地供应。加强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意见由县国土房管局办理。除需报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以划拨方式供地、工业类项目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须进行用地预审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等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再进行用地预审。

  第二十八条

  加强环保节能管理。任何新建、改扩建、迁建等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重特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审批或核准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实行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列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可以应建设单位要求出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通知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强化节能约束作用,将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与能耗强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完成情况挂钩。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简化审查内容,取消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方面的节能审查要求。

  第七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用地、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水保、地震、地灾危险性评估、安全生产、质监等审批手续,申请施工许可。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应按照国家、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要求,签定和履行工程建设合同。

  第三十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

  目,应实行代理建设制度。县政府可指定县属国有单位或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定的代建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预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总投资和工期,合理安排分年度实施的建设内容和投资,做好项目建设计划编制与调整工作,保证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及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建成投用。

  项目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做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及时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进行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环境整治和文明施工。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建设过程实行进度节点管理,项目单位应定期不定期向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统计局报送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分管领导、县政府报告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协调解决、推进项目建设。

  建立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稽察、检查、督查制度,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发展改革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定期不定期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稽察、检查、督查,审计、稽察、检查、督查结果纳入项目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进展严重滞后、未按期开工、未按期完工、严重超规模、超投资概(预)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县政府作出说明,实行重点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真实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单位申报,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综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累计可付至合同价款的90%。

  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内容建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料的编制,同步报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进行评审、审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审计结论,以结论中价格较低者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竣工决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成产权登记及移交等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项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环保、国土、公共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招投标、建设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预)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县监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纪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财政性投资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未完成的;

  (七)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预)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县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原《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办发〔2011〕275号)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流程图(略)

推荐访问: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城口县 城口 县政府

热门文章

垣曲县蒲掌乡开展“迎七一·定期体检送健康情系党员暖人心”活动

为庆祝建党99周年,近日,蒲掌乡开展“迎七一·定期体检送健康,情系党员暖人心”活动,组织全乡150名

阳泉市城区机关乡村党组织结对共建促融合谋发展

区直机关党组织每半年到共建村开展1次调研活动,结对双方共同组织开展6次主题党日活动,每半年开展1次学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监察支队党支部积极开展庆“七一”系列活动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9周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

广灵县南村镇党员干部开展党性教育活动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9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

山西焦煤销售公司党委与首钢长钢党委山西潞宝党委开展共建活动

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9周年,近日,山西焦煤销售公司党委分别与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党委、山西潞宝集团

五台县推进非公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

五台县推进非公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一周一碰头每周一上午召开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碰头会,学习上

情系老党员,,关爱暖人心

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9周年之际,为继承和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持续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

云冈区老平旺街道一电厂社区“七一”慰问建国前老党员

为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表达党组织对老党员的深切关怀,7月1日上午,老平旺街道书记赵瑞春在一

省发改委召开庆祝建党99周年暨七一表彰大会

6月30日下午,省发改委隆重召开纪念建党99周年暨七一表彰大会,对省发改委2019—2020年度围绕

献礼党的生日——省应急管理厅各党支部深入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在建党99周年之际,为进一步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不忘初

为基层干部减负系列报道②:加大正向激励,营造干事创业环境

图①:江苏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河横村党员干部近年来带领村民发展葡萄种植产业。图为村民采摘葡萄。汤德宏摄

永济市老干部局为离休干部党员过“政治生日”

珍惜政治生命牢记党员身份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9周年纪念日,7月1日,永济市委老干部局、老干部党委在关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