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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委会对于处理矛盾纠纷问题工作制度(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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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委会对于处理矛盾纠纷问题工作制度(2023年)

度 村委会关于处理矛盾纠纷问题工作制度 3 篇 村委会关于处理矛盾纠纷问题工作制度一 一、重点和范围 排查的重点是: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主要范围是:

   1、因宅基地、通径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私营企业和家庭工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纠纷; 3、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各类民间矛盾纠纷; 4、因小区开发征用土地等引起的纠纷; 5、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程序与方法 l、定期排查。每月排查一次,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时汇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 20 日前报镇政法办。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没有发现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2、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信息员会议,要有会议记录,随时掌握各小组纠纷情况。

   4、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交办给主管负责人。并配合协调至该纠纷解决好。

   村委会关于处理矛盾纠纷问题工作制度二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建立镇(村)、单位矛盾纠纷排查体系,镇实行每半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特殊时期每日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 3、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4、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5、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6、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在 4 小时内上报市调处中心,调处中心接到报告后上报市主管领导; 7、各镇、各部门应于每月底前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报市调处中心; 8、保持矛盾纠纷报送电话 24 小时畅通,遇到节假日必须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村委会关于处理矛盾纠纷问题工作制 度三 为了促进深化社会治理和加强群众工作,及时发现和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纠纷、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介入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和《如皋市矛盾纠纷网格单元操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网格化管理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格化管理是指建立在数字技术基础之上,以网格单元管理为特征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的管理思路、手段、组织、流程。

   网格基础单元一般为城区居民小区、农村自然村(村民小组)、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商业片区、较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及其项目工地等。

   网格单元的划分原则:(1)自然原则:以市民生活区域、生产单位、商贸场所为基本单位,兼顾零星、分散的人群居住、活动的区域和场所;(2)细分原则:尽可能细化到群众生活、生产、交往的较小区域、单位和场所,便于调解信息员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及时了解纠纷的起因、发生、发展情况;(3)清晰原则:网格单元之间的区域边界或管理责任不宜交叉重叠,区域边界清楚,管理责任明确。

   镇村调解网格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和业务骨干,确保“有专人干事”。镇级调处中心常务副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可根据需要配备 1 名专职副主任;专业调解组织的负责人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村(社区)、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应由党组织书记或主任(工会主席)担任,配备 1 名专职副主 任;镇级调处中心应配备专职调解员不少于 4 人(含公调对接调解员 2人);专业调解组织、村(社区)、企业(300 人以上)专职调解员不少于 2人。

   配齐基础网格信息员(“十户调解信息员”)(由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举产生的“村民代表”担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区域性、网格化的调解小组。基础网格信息员是纠纷信息采集、核实、报送工作的具体承担者,是调解工作的辅助人员,其工作性质属于社会公益和个人志愿性质。

   基础网格信息员所在调委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纠纷信息不全、不确定的,应当及时了解核实并报告;属于一般矛盾纠纷且有管辖权的应尽早组织调解;属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应及时请求有管辖权的上级调解组织调解,并做好协助工作。信息员直接向镇(区、街道)调处中心(司法所)报告的,镇(区、街道)调处中心(司法所)应当通知信息员所在调委会。

   镇(区、街道)调处中心(司法所)接到纠纷信息员和其他调解组织报告的纠纷信息,应当对纠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进行核实和确认,并确定纠纷严重等级,对纠纷做出分流调解或直接调解的安排。

   信息员所在调委会(聘选组织)和镇(区、街道)调处中心(司法所),对纠纷信息员报告纠纷信息情况做好登记工作,作为纠纷信息核查和信息员工作考评的依据。

   二、矛盾纠纷排查的范围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主要是对公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父子、兄弟等)、职工、社区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或争执。诸如家庭关系中的三养(赡、扶、抚)纠纷,婚姻关系中的礼金、离婚纠纷,同社区关系中的财产纠纷、相邻关系中的用水、排水、采光、通风、通行、界址(房屋宅基地)等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借款纠纷、担保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买卖纠纷等。

   三、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工作实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村(社区)、企业基础网格每周组织排查报告一次,镇每半月组织排查报告一次。特殊时期实行日排查报告制度。确保排查工作“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不留盲点和死角”,预警工作“未动预知、异动先知”,真正地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源头、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村(社区)、企业等基层组织作为网格的基础单元,是矛盾纠纷排查预警的责任主体单位,应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按照排查期限要求(每周或特殊敏感时期的每日)全方位、多层面地开展调查摸排,捕捉和掌握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及不稳定苗头,切实把各类纠纷及各种矛盾隐患彻底排查出来,随时跟踪和了解掌握其内幕性、行动性、预警性、深层次的信息,并保持矛盾纠纷报送渠道畅通。

   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对一般性纠纷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纠纷隐患和重大纠纷要随时排查随时报告并落实调解责任人, 对突发性、群体性、越界性、易引发刑事案件的纠纷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群众情绪,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解决利益诉求,确保事态不扩大、不升级、不激化;对排查出的纠纷进行分类登记,填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登记表》所列项目,于每周一报镇(区、街道)调处中心,同时,应将纠纷及调处情况一并向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各级调解组织根据矛盾纠纷排查结果及其发展态势,按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予以处理。一级预警:矛盾纠纷尚未激化,在事发地能够化解的,专职调解员应当立即到位,靠前调处,确保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二级预警:矛盾纠纷较为复杂但能在事发地解决的,村(社区)、企业应及时向上级调处中心汇报,共同研究分析,就专业知识、政策依据、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指导,拟定调处方案,确保将纠纷化解在本地;三级预警:当事人已有不信任感或矛盾纠纷有激化或上访趋势的,村(社区)、企业要在制定落实稳控措施的同时,及时报请上级调处中心研究处理,村(社区)、企业密切配合,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同时,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市调处中心;四级预警:矛盾纠纷涉及人数众多且有越级上访苗头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非正常上访事件的,以及对一至三级预警处置不力的,镇(区、街道)调处中心应立即向党政主要领导及上级调处中心汇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疏导群众,稳定情绪, 控住场面,并实行领导包案、限期解决;市调处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业务骨干现场指导,协助化解,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内部。

   重大、复杂纠纷和特殊性矛盾纠纷应填报相应表格在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调解组织。

   所有调解组织、人员、矛盾纠纷等信息均要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相关网络信息平台。

   五、矛盾纠纷调处程序 对符合直接受理范围的矛盾纠纷,办妥受理手续后,应告知当事人调解权利义务,并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如当事人未指定调解员,由分管领导在“纠纷受理调解审批表”上进行批办,明确主办人和协办人,明确调解处理工作期限。

   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由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一名调解员协办并做好记录;重大疑难纠纷应当组成 3 人或 3 人以上的调解庭,首席调解员负总责,其他调解员应当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承办人接到纠纷案件后,应抓紧做好调解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一)认真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弄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事实和争议事项,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时,对涉及纠纷实体问题的重点应当随时记入谈话笔录,经校阅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

   (二)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实矛盾纠纷的事实,并记入调查笔录;对需要到现场进行勘察的,则由二人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勘察并记入调查笔录;调解人员进行调查或到现场勘察时,应当向被调查 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捺印;现场勘察资料应由在场人签名或捺印。

   (三)对疑难复杂的纠纷案件,应在正式调解前分别做好相关当事人的教育疏导等思想工作及可以促成调解的外围工作,为调解奠定基础。

   (四)调解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五)根据初步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各自对矛盾纠纷处理的态度等,拟定调解方案,安排调解时间并在调解一日前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调解参与人,告知调解的时间、地点及其注意事项;当事人在外地的,应当留足在途时间。

   调解前,调解主持人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与人的身份,查看是否到场,讲明调解庭纪律、人民调解的性质及其效力、调解原则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征求是否申请回避意见。如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要求的由调解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对调解主持人提出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首席调解员负责填写《调解员申明书》一式三份,由各调解员分别签字后发放给双方当事人,留存一份存入卷宗内。

   调解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双方陈述:按照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先后顺序组织双方就矛盾纠纷的事实和调解请求发表意见。

   (二)查明事实: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证人作证的,作证前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宣读未到场的证人证言等。

   (三)辩论陈述:围绕纠纷事实和法律适用,各方当事人进行概括性发言,顺序为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总结评判:调解人员应当依法、依理、依情分析纠纷原委、明法析理、明辨是非,总结争议焦点。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知识进行疏导教育和耐心劝解,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适时提出公平公正的建设性的调处方案,促成各方当事人消除纷争。

   (五)分别疏导:如经上述调解仍未能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则可以采用“背靠背”等方法,分别与当事人谈心疏导,明确指出其责任所在,晓以利害,析以利弊,帮助其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尽量促成当事各方达成和解。

   在调解过程中,记录员应将调解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特别是矛盾焦点、是非责任、实体权益等关键内容,要力求原话原意、客观反映,调解结束时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其在每一页的下方空白处签字,在最后一页和笔录修改处由其捺印(右手大拇指);调解人员及调解 参与人亦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按标准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主要协议内容以及案结事了的条款(如“一次性赔<补>偿款”,“由此所引起的相关问题,随本协议的履行而全部了结,双方再无其他异议等等)并附本调解协议中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的适用条款加以备注。

   调解协议书稿由分管领导审阅后统一登记编号、打印。

   《调解协议书》经所有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加盖“调解委员会”或“调处中心”印章,制作“送达回证”随调解书一并进行送达,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捺印。

   调解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调解: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调解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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