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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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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推 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消 防监督工作的开展,依据《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公安部 107 号令)以及《火灾事过调查规定》,结合我 县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请各 派出所按照要求落实。

  一、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基本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 107 号令)已经于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 施,为了贯彻落实好《消防法》和 107 号令,基层公安派出 所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实行所长负责制。

  2、要按照《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公安派 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部分的要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 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消防 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建设,做好监督检查 法律文书、处罚案件备案工作。

  3、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得利用职权为单位指定消防产品的 销售单位或者品牌,不得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行为。

  二、公安派出所场所设置和消防办公室设置要求 派出所应设置消防监督办公室一间、消防器材室一间;

  消防监督办公室内设置办公桌椅一套、消防档案柜一组。消 防办公室门上应设置“消防办公室”标牌,室内墙上应悬挂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公开 栏、辖区水源道路图、防火重点单位一览表、消防民警岗位 牌、消防监督工作目标运行图、历年火灾警示图、承诺牌、 消防宣传知识栏),办公桌上应设置举报、投诉警示牌。

   三、基础台账建设要求 档案柜内应设置至少 8 类消防档案。1、“十小场所”及 三级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台帐;2、消防监督检查档 案;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4、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台帐;5、 消防出警记录;6、投诉举报记录;7、消防宣传培训档案;

  8、其他相关资料,各类档案应保证资料齐全,真实。

  四、消防设施设置 消防器材室内应悬挂消防摩托车保养制度,配备灭火 器、战斗服、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灭火设施。消防摩 托车应保证完好有效,派出所所有民警应能熟练操作消防摩 托车及器材装备。

  五、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 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 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 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 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 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 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 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 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 行维护管理。

   对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 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 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二、责令改正程序 (一)适用条件 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 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 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 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 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 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工作程序 1、填制《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下简称 《检查记录》),记录被检查单位情况、单位(村委会、居

   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责令改正情况及移送消防机 构处理内容,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 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当注明情况。

  2、发现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对于可以当场改正 的情况,负责检查的民警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整改;对 于当场改正确有困难的,负责检查的民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整改期限,并在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应当下发《责 令改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 确认后存档,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三、群众举报投诉查处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 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 举报、投诉的,应当受理并适用的工作程序。

  (二)工作程序 1、受理登记,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 记录》。

  2、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举报、投诉所反映的 问题(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 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 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3、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和派出所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 理。

  4、派出所接到不属于其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消防 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 人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

  四、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案条件 1、对依法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直接处罚 的消防违法行为。

  2、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属于授权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

  (二)工作流程(见消防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审批权限 1、公安派出所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消 防行政处罚,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2、拟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提出初审 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 机关决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3、拟作出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 报公安消防机构决定,法律文书单独编号。

  (四)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执行《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其配套法律文书。

  (五)建档要求 1、案件经办人应当于结案 10 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 律文书及其有关材料按照案卷的要求进行归档。

  2、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同一消防违法行 为,对单位及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罚的,可以 合并整理为一个案卷。

  3、派出所应当于每月 30 日前将当月 25 日之前办结的消 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以及核发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上报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重大违法行为报告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 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适用的工作程 序。

  1、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 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

   2、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 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3、建筑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 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4、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的火灾隐患的。

  5、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报告形式和方法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可以制作消防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表,同时附有民警制作的《检查记录》以及有关法律文 书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内容资料。必要 时,报告也可以采取电话等其他形式进行。

  

篇二: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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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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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推动公安 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的开展,依据《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 107 号 令)以及《火灾事过调查规定》,结合我县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 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请各派出所按照要求落实。

  一、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基本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 107 号令)已经于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贯 彻落实好《消防法》和 107 号令,基层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落实以 下工作要求:

  1、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实行 所长负责制。

  2、要按照《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公安派出所日 常消防监督检查部分的要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 防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建设,做好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处罚案件 备案工作。

  3、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得利用职权为单位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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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或者品牌,不得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 为。

  二、公安派出所场所设置和消防办公室设置要求 派出所应设置消防监督办公室一间、消防器材室一间;消防监 督办公室内设置办公桌椅一套、消防档案柜一组。消防办公室门 上应设置“消防办公室”标牌,室内墙上应悬挂(消防安全监督 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公开栏、辖区水源道路图、 防火重点单位一览表、消防民警岗位牌、消防监督工作目标运行 图、历年火灾警示图、承诺牌、消防宣传知识栏),办公桌上应 设置举报、投诉警示牌。

  三、基础台账建设要求 档案柜内应设置至少 8 类消防档案。1、“十小场所”及三级重 点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台帐;

  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3、消 防行政处罚档案;4、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台帐;5、消防出警记录;

  6、投诉举报记录;7、消防宣传培训档案;8、其他相关资料, 各类档案应保证资料齐全,真实。

  四、消防设施设置 消防器材室内应悬挂消防摩托车保养制度,配备灭火器、战斗 服、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灭火设施。消防摩托车应保证完 好有效,派出所所有民警应能熟练操作消防摩托车及器材装备。

  五、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 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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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 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 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 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 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 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 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 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对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 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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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二、责令改正程序 (一)适用条件 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 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 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 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工作程序 1、填制《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下简称《检查记 录》),记录被检查单位情况、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履行消防

  

篇三: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培训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和执法权限, 切实 提高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 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分局决定由消防大队组织在3月和7月份分别举 办两期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培训班。

  为确保这两次培训达到预期的目 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分局党委的领导下,结合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派 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基层公安派出 所消防监督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切实推进派出所 消防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 (一) 时间:

  初步定于3月和7月 (时间半天,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地点:分局六楼会议室或岳麓大队会议室 三、培训人员

  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所领导、 担任消防监督工作的责任区民警 四、培训内容

   (一)责任区民警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责任区民警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执法 (三)责任区民警的消防监督职责和职能

  五、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分局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派出所务必 高度重视,要通过这次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要将这 次培训内容紧密结合派出所的试点工作, 将其作为开展基础基层建设 年的一项重要内容,狠抓落实,真正做到促进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 作的全面进步。

  (二)加强宣传,抓好落实。要通过这次培训切实做好今后的消 防安全宣传工作,把消防执法监督工作当作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 好。

  各派出所一定要把消防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今后工作的重要内容来 部署和开展,要根据各派出所辖区的火灾特点,制定本辖区的消防监 督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并狠抓落实。

  (三) 精心组织, 认真实施。

  要按照分局的统一部署, 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所领导、担任 消防监督工作的责任区民警必须参加这次业务培训。

  要按照有关规定 的要求, 落实分管所领导、 专职或兼职民警的具体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特别是要明确责任区民警的消防职责。

  确保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 工作的顺利开展。

  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

  

篇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城关派出所 2012 年消防宣传教育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消防宣传工作,推进我区消防工作社会化进 程,切实提高社会防范抗御火灾的能力,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以“清剿火患”战役为契机,将消防宣传工作纳 入社会化消防工作和日常消防监督管理之中,大力推进消防 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 (以下简称消防宣传“六进”),全面提升社会公众群体的 消防安全意识,自觉维护社会消防安全,为辖区发展创建良 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消防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魏初铭 城关派出所所长 消防大队参谋 城关派出所副所长

  副组长:张聪磊 苏荣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关派出所。

  联系电话:7222057 三、活动项目 组织辖区社区、农村及单位、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 消防宣传,通过悬挂标语、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手册、开

   展消防图片展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理念。把家庭消防教育纳 入创“文明家庭”、“文明小区”等系列活动之中。积极参 与组织搞好本地区消防模拟演练,大力普及防火、灭火和火 场逃生自救常识。将消防法宣传列入普法宣传内容,提高公 民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意识。加大对消防宣传工作的投入,确 保“五进”消防宣传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认真做 好重大节日及“119”消防日的消防宣传活动的组织、策划 工作。

  四、具体内容 (一)消防宣传“进社区” 区公安、民政、建设等部门要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大 消防宣传进社区力度。

  1、社区要建立宣传教育阵地,在社区活动中心建成集 活动与教育为一体的消防宣传展示室,开办消防常识、灭火 器材与火灾案例专栏。

  2、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托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和住宅楼住 户组建消防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一名兼职消防员,在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和住宅住户人员中推选出有责任心 并有志于从事公益事业的人员,共同组成 5-7 人的义务消 防宣传巡逻队。

  3、派出所社区民警要深入社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义务消防宣传巡逻队员及部分居民进行

   消防业务、技能培训,现场演示、讲解单位或家庭发生火灾 时的消防基本常识。

  (二)消防宣传“进学校” 派出所要依托学校的宣传优势,向学生传授消防知识,根据 学生特点开展趣味性、知识性活动,寓教于乐。达到通过一 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 通过一个家庭影响一个社区,通过一 个社区带动整个社会。

  1、安排专人担任中小学校消防法制辅导员,定期组织 辖区学校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

  2、组织辖区学校经常开展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征文比 赛、出版报比赛等知识性、趣味性活动,给学生经常、直观 的教育。

  4、各学校对本单位重点部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

  (三)消防宣传“进企业” 派出所结合辖区企业特点,充分调动企业消防宣传积极 性,使企业主动宣传消防、参与消防,自觉贯彻执行消防法 律法规。

  1、督促企业成立以法定代表人、各部门负责人为主的 消防工作领导组,并确定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 工作。

   2、依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专职消防队 或义务消防队。

  3、法定代表人与各部门、各部门与各岗位负责人、岗 位负责人与员工层层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企 业各成员的消防责任。

  4、企业要完善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并确定专人负责 保养、维护。

  5、企业要制定防火档案、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及 完整的消防水源、消防道路图。

  (四)消防宣传“进农村”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管委会职能部门要 根据开发区农村的特点,开展好农村的消防宣传活动。

  1、 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常识送下乡活动,开展田间地头消 防知识讲座和咨询活动,解答农村消防问题。

  2、各村民委员会要组建农民义务消防队,队员通过消 防培训上岗。

  3、各村委会要设立消防知识宣传站,在村庄主干道和 主要路口设立固定消防宣传牌。

  4、各村委会要加强农村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建设和管 理工作。

  5、制定村民防火公约,达到每户一份。

  (五)消防宣传“进机关”

   1、机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全 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签定责任书,切实把消防安全 工作落到实处。

  2、要全面掀起消防“大宣传、大培训”的新高潮,采 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组织各级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年内举办两次大规模的消防培训活动,提高机关人员的消防 安全意识。

  3、要充分发挥领导带头作用,结合本机关消防工作的 实际,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宣传工作会议,并阶段性地总结和 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工作要求 (一)所有民警要高度重视消防宣传工作,加大消防宣 传工作投入,迅速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全区迅速 掀起消防宣传新高潮。

  (二)要同公安消防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在县局领导下加强 与各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基层单位组织的龙头 作用,全力推进我辖区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篇五: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 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二、责令改正程序 (一)适用条件

   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 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 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工作程序

   1、填制《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下简称《检查 记录》),记录被检查单位情况、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情况、责令改正情况及移送消防机构处理内容,并交 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 绝签名的,民警应当注明情况。

  2、发现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对于可以当场改正的 情况,负责检查的民警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整改;对于当场 改正确有困难的,负责检查的民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 限,并在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应当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式两份,一份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一份交被 检查单位。

  三、群众举报投诉查处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 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 诉的,应当受理并适用的工作程序。

  (二)工作程序

  1、受理登记,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 录》。

   2、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举报、投诉所反映的问 题(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 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 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3、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和派出所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4、派出所接到不属于其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违 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主 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

   四、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案条件

  1、对依法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直接处罚的 消防违法行为。

  2、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属于授权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

  (二)工作流程(见消防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审批权限 1、公安派出所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消防 行政处罚,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2、拟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提出初审意

   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决 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3、拟作出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报 公安消防机构决定,法律文书单独编号。

  (四)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执行《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 法律文书。

   (五)建档要求

  1、案件经办人应当于结案 10 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 书及其有关材料按照案卷的要求进行归档。

  2、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同一消防违法行为, 对单位及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罚的,可以合并整理 为一个案卷。

  3、派出所应当于每月 30 日前将当月 25 日之前办结的消防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以及核发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上报主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重大违法行为报告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行 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适用的工作程序。

  1、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 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

   2、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擅自使用、营业的。

  3、建筑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 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4、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火灾隐患的。

   5、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报告形式和方法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可以制作消防重大违法行为报告 表,同时附有民警制作的《检查记录》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和存在 重大违法行为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内容资料。必要时,报告也可 以采取电话等其他形式进行。

  

篇六: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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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制度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制度

  1、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组织对管辖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监督抽查,每个社区民警每周检查单位或场所不少于一个。

  2、工作例会制度。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下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3、宣传教育制度。公安派出所至少每月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4、责任告知制度。公安派出所每年应提请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5、消防监督网上执法制度。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行政内勤负责维护管理消防监督信息系统。运用系统制发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实现网上审批、流转,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质量。派出所所长和分管所领导要通过消防监督信息系统定期查看民警消防监督执法情况,督导民警履行好消防监督职责。

  6、消防监督制发档案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工作档案。消防监督档案主要包括:重点单位名册及基本情况档案、辖区分类单位名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火灾统计档案、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查处档案等。社区民警在消防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药保管好案件相关法

  律文书及资料,案件办结后立即将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内勤立卷归档。

  篇二:派出所消防工作岗位职责

  派出所消防工作岗位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职责:

  (一)全面负责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并将其纳入警务工作统筹安排,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年度消防监督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督促分管副所长,消防专职民警,责任区警长,治安、巡逻和社区民警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将其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内容;

  (四)定期组织召开全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分管副所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组织实施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检查、督办、落实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及时向所长报告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具体负责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其它消防工作;

  (三)组织指导各警务责任区、消防专职民警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部署工作任务,督促工作落实;

  (四)具体组织实施(: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各警务责任区、消防专职民警的消防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定期检查民警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情况,将其纳入日常量化考评内容。在重大节假日、重大保卫活动期间,应当对民警监管的单位、场所进行工作抽查,考量民警消防监督履职情况。

   二、公安派出所责任区警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分管副所长落实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本责任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依照本单位年度消防监督工作部署,细化制定、落实本责任区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所领导赋予其它消防工作;

  (三)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协调解决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及时向分管副所长报告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四)具体负责各警务责任区的消防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对民警消防监督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专职民警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域内单位、场所的消防监督抽查,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场所建立防火档案;

  (二)协助所领导对其他相关民警开展消防业务培训;

  (三)参与并指导责任区等非消防专职民警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对消防行政处罚进行法律审核;

  (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火灾调查或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五)建立消防监督工作业务档案;

  (六)督促、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七)参与、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强制措施;

  (八)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宣传工作计划;

  (九)收集、整理消防业务相关信息和报表等资料;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公安派出所治安民警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二)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增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本人对单位日常工作检查、指导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单位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按规定将监督检查信息录入警综平台信息系统;

  (四)按规定开展轻微火灾事故处置,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五、公安派出所巡逻民警工作职责:

  (一)街面巡逻民警应对巡逻区域内消防车道是否被占用,市政消火栓是否被圈占、埋压、挪用等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所值班室;

   (二)街面巡逻民警应对发现的违规燃放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并上报所值班室;

  (三)街面巡逻民警接到火警出动指令,必须迅速赶往现场实施警戒,维持现场秩序,及时向所值班室上报火警信息;

  (四)视频巡逻民警每日应当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巡查。接到分局火警指令后,迅速调度街面巡逻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并为现场处置调取应急预案和单位基础信息。

  六、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工作职责:

  (一)对居(村)委、物业服务企业、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场所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督促指导居(村)委和物业服务企业、小型商业用房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三)指导居(村)委和物业服务企业、小型商业用房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增强居民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督促指导居(村)委和物业服务企业、小型商业用房单位制定灭火疏散演练预案,定期组织疏散逃生演练,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篇七: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火星中队 2012 年生活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火星中队营区日常生活秩序,确保中队作风顽强, 纪律优良,管理有序,经中队党支部讨论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 一日生活制度

  1、 起床 听到起床号后,全体人员应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准备出操。

  2、 集合 起床后 10 分钟吹集合哨,全体人员听哨声后跑步到达集合地点。

  非值班人员集合后归队立即整理内务。

  3、 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坚持每日出早操,时间通常为 30 分钟, 主要进行队列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或经卫生员建议, 大队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都应当参加早操。结合早操每周进行 一至二次着装、警容仪表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 10 分钟。

  4、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分 钟。大队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评比,及时做好记录,并评比出卫生 先进班集体和内务标兵 5、 操课 (1)、按程序集合,按要求统一着装,严格操场纪律。

  (2)、操课前有准备活动,训练中有安全防护,训练后有身体放 松活动、讲评。

   (3)、按要求填写大队和个人训练档案。

  6、 午睡(午休) 午睡时应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 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7、 点名 大队通常每日进行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一名 大队首长组织实施,列队进行。点名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 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一般不超过 15 分钟。

  8、 就寝 大队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 10 分钟,发出准备就寝的信号, 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 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的前一天可以推迟就寝,时间不超过一小时。

  9、 查铺查哨 大队干部每天必须坚持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两次,其中一次必 须在午夜后进行,主要检查战备情况、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安全情 况。

  二、 执勤管理 1、 中队官兵必须全员昼夜执勤,保证营区的安全稳定,并时刻 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保证迅速出动,有效地扑救火灾。

  2、 中队官兵要搞好业务教育训练,维护保养器材装备,加强执 勤备战工作。

   3、 中队的执勤人员,必须有一名中队干部担任执勤队长,随 第一出动到达火场。第一出动后,留守干部要集中剩余执勤人员,准 备再次出动。

  4、 中队的执勤任务主要是:做好灭火战斗准备,闻警立即出动, 扑救责任区的火灾,参加责任区内的救援,或按照上级的命令,扑救 其它地区的火灾,参加其他地区的救援。

  5、 中队在队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迅速着装登车;带队 干部检查登车情况,宣布出车命令。消防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 一分钟。

  三、 合同制消防员训练管理

  1、 中队中队官兵要根据本队的实际情况和上级的有关安排及时 制定出周工作计划和消防员训练计划。

  2、 中队官兵无特殊情况参训率要达到 100%,操课时不准出现 迟到或早退现象。要严格落实训练日制度。

  3、 中队官兵训练前要对场地和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对队员进行 安全教育,提出训练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做好准备活动。训练后要 有讲评,并将器材收齐整理好,放在指定位置。

  4、 中队官兵训练中要严格要求,纪律严明,注重实战训练, 不断提高灭火技术、战术水平。

  5、 中队官兵训练中全体干部必须跟班作业,身先士卒,为人 表率。督促队员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积极做好训练中的安全防事故 工作。

  四、 请销假管理

   1、 中队官兵,除轮休人员外,值班、操课时间一律不得因私 事请假外出。晚饭后一律不得请假外出。

  2、 队员外出必须逐级请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外出。中 队干部应向外出人员交代外出注意事项和归队时间,人员归队后应及 时销假。

  3、 中队官兵非因公外出一律着便服。

  五、 奖 惩 1、 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合同制消防员 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保证站岗、训练及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2、 奖励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 结合的原则。

  (二)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三)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 处罚的种类 为全面提高合中队官兵的思想素质,在管理中切实做到有法可 依、有章可循,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处分分为三个等级:

  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全年累计三次警告处分的予以 辞退,累计两次严重警告的予以辞退,一次记过处分的当场辞退。

  4、 处罚的实施 (1)、处罚要在调查研究,查清错误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纪 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及当时的环境,本人一贯表现,

   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等情况,全面客观地分析,并听取犯错误人的申诉, 慎重实施。

  (2)、处罚决定将采取当面、队前、会议或书面的形式宣布, 并登记存档和上报备案。

  (3)、对受处罚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不得歧视,防止 简单粗暴,严禁打骂、变相体罚,更不得侮辱人格。

  5、 处罚标准 1、在一日生活制度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教育批评:

  (1) 归队不按级、按时销假的。

  (2)不按规定时间就寝或熄灯后大声喧哗的。

  (3)未履行警卫职责或擅离岗位的。

  (4)整队一分钟后不迅速集合的。

  (5)不按规定起床,就寝的。

  2、在灭火执勤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教育批评。

  (1)执勤个人装备放置不整齐、不清洁的。

  (2)分工器材装备未定位放置或不清洁的。

  (3)交接班未按要求检查到位的。

  (4)无故不参加交接班的。

  3、在一日生活制度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给予教育 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写出检查。

  (1)无故睡懒觉或不出操的。

  (2)无故不参加操课的。

  (3)请假外出超假 1 小时以上的。

   (4)接到指令,未及时归队的。

  4、在灭火执勤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1)接处警缓慢或接处警差错未造成后果的。

  (2)接警出动未登上车,但未造成后果的。

  (3)分工器材装备在执行任务时出现故障而未造成后果的。

  (4)未构成执勤责任事故的其他行为。

  5、在工作生活中存在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1)发生打架事故,且是事故主要责任人的。

  (2)不假外出的。

  6、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予以开除,同时按《奖惩》规定的有 关惩戒条款执行。

  7、 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予以开除,按《奖惩》规定的有关惩 戒条款执行。

  8、 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一般违反党纪、政纪、军纪事件的予 以开除,按《奖惩》规定的有关惩戒条款执行。

  第六章 附则 9、 未涉及的问题,参照条令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10、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火星消防中队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日

  

篇八: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进一步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 作的开展,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依据《消防法》 、 《消防监 督检查规定》(公安部 107 号令)以及《火灾事过调查规定》 ,结合我县公安派出 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请各派出所按照要求落实。

  一、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基本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 107 号令) 已经于 20XX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消防法》和 107 号令, 基层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

  2、要按照《消防法》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部 分的要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 权限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建设,做好监督检查法律文 书、处罚案件备案工作。

  3、 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得利用职权为单位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不 得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公安派出所场所设置和消防办公室设置要求 派出所应设置消防监督办公室一间、消防器材室一间;消防监督办公室内设置办 公桌椅一套、消防档案柜一组。消防办公室门上应设置“消防办公室”标牌,室 内墙上应悬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公开栏、辖区 水源道路图、 防火重点单位一览表、 消防民警岗位牌、 消防监督工作目标运行图、

   历年火灾警示图、承诺牌、消防宣传知识栏) ,办公桌上应设置举报、投诉警示 牌。

  三、基础台账建设要求 档案柜内应设置至少 8 类消防档案。1、“十小场所”及三级重点单位消防安全 基本情况台帐;

  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4、火灾事故简 易调查台帐;5、消防出警记录;6、投诉举报记录;7、消防宣传培训档案;8、 其他相关资料,各类档案应保证资料齐全,真实。

  四、消防设施设置 消防器材室内应悬挂消防摩托车保养制度,配备灭火器、战斗服、机动泵、消防 水带、水枪等灭火设施。消防摩托车应保证完好有效,派出所所有民警应能熟练 操作消防摩托车及器材装备。

  五、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 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 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 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 消防车通道、 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室内消火栓、 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 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 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 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 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对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 、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 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二、责令改正程序 (一)适用条件 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的;

  9、 生产、 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工作程序 1、填制《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以下简称《检查记录》 ) ,记录被检 查单位情况、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责令改正情况及 移送消防机构处理内容, 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对记录 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当注明情况。

  2、发现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对于可以当场改正的情况,负责检查的民 警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整改;对于当场改正确有困难的,负责检查的民警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并在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应当下发《责令改 正通知书》 ,一式两份,一份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一份交被检 查单位。

  三、群众举报投诉查处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 投诉,以及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应当受理并适用的工作程序。

  (二)工作程序 1、受理登记,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

  2、 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举报、 投诉所反映的问题 (对举报投诉占用、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 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

   3、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和派出所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4、 派出所接到不属于其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 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

  四、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案条件 1、对依法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直接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

  2、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属于授权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

  (二)工作流程(见消防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审批权限 1、公安派出所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以主管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2、拟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决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3、拟作出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决定, 法律文书单独编号。

  (四)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执行《消防法》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 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律文书。

  (五)建档要求 1、案件经办人应当于结案 10 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其有关材料按 照案卷的要求进行归档。

   2、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同一消防违法行为,对单位及单位主管人 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罚的,可以合并整理为一个案卷。

  3、 派出所应当于每月 30 日前将当月 25 日之前办结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以 及核发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重大违法行为报告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报告主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适用的工作程序。

  1、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

  2、 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擅自使用、 营业的。

  3、建筑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的。

  4、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

  5、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报告形式和方法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如可以制作消防重大违法行为报告表,同时附有民警制 作的《检查记录》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内 容资料。必要时,报告也可以采取电话等其他形式进行。

  

篇九: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 工作的开展,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依据《消防法》、《消防 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 107 号令)以及《火灾事过调查规定》,结合我县公安派 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请各派出所按照要求落实。

  一、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基本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 107 号 令)已经于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消防法》和 107 号令, 基层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

  2、要按照《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部分的要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 和权限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建设,做好监督检查法律 文书、处罚案件备案工作。

  3、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得利用职权为单位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 不得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公安派出所场所设置和消防办公室设置要求 派出所应设置消防监督办公室一间、消防器材室一间;消防监督办公室内设置 办公桌椅一套、消防档案柜一组。消防办公室门上应设置“消防办公室”标牌, 室内墙上应悬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公开栏、辖 区水源道路图、防火重点单位一览表、消防民警岗位牌、消防监督工作目标运行 图、历年火灾警示图、承诺牌、消防宣传知识栏),办公桌上应设置举报、投诉 警示牌。

  三、基础台账建设要求 档案柜内应设置至少 8 类消防档案。1、“十小场所”及三级重点单位消防安 全基本情况台帐;

  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4、火灾事故 简易调查台帐;5、消防出警记录;6、投诉举报记录;7、消防宣传培训档案;8、 其他相关资料,各类档案应保证资料齐全,真实。

   四、消防设施设置 消防器材室内应悬挂消防摩托车保养制度,配备灭火器、战斗服、机动泵、消 防水带、水枪等灭火设施。消防摩托车应保证完好有效,派出所所有民警应能熟 练操作消防摩托车及器材装备。

  五、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 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 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 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 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 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 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对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 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二、责令改正程序 (一)适用条件

   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工作程序 1、填制《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下简称《检查记录》),记录被检 查单位情况、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责令改正情况及 移送消防机构处理内容,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对记录 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当注明情况。

  2、发现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对于可以当场改正的情况,负责检查的 民警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整改;对于当场改正确有困难的,负责检查的民警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并在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应当下发《责令 改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一份交被 检查单位。

  三、群众举报投诉查处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 报、投诉,以及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应当受理并适用的工作程 序。

  (二)工作程序

   1、受理登记,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2、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举报、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对举报投诉占 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 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3、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和派出所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4、派出所接到不属于其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 患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

  四、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案条件 1、对依法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直接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

  2、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属于授权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

  (二)工作流程(见消防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审批权限 1、公安派出所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以主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2、拟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决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3、拟作出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决定, 法律文书单独编号。

  (四)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执行《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律文书。

  (五)建档要求 1、案件经办人应当于结案 10 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其有关材料按 照案卷的要求进行归档。

  2、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同一消防违法行为,对单位及单位主管 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罚的,可以合并整理为一个案卷。

  3、派出所应当于每月 30 日前将当月 25 日之前办结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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