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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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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细则

 

 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以“宽进严管”为总要求,进一步适应简政放权和行政管理需要,放宽准入条件、加强后续监管、优化行政服务,结合渭南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辖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原则; (二)符合规范、需求原则; (三)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符合申请、审核、许可原则; (五)符合配送、服务原则; (六)符合帮残、扶弱原则; (七)符合先申请先受理、择优核发原则; (八)符合遵纪守法、配合监管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本合理化布局细则是指:在渭南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区域范围内,按照“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先后有序、有利消费、便于管理”的要求,进一步适应简政放权和行政管理需要,结合我市的卷烟可供计划和实际销量,卷烟零售户合理的平均利润水平等因素,按照便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服务烟草专卖零售户和配送卷烟,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的总体要求,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合理化布局细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渭南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歇业、停业、注销和重新申办。

 第二章 合理化布局主要标准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规定,按照实际情况分为八种类型。

 (一)商业区 1、城市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商业繁华街道:同街道临街商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10 米。

 2、人流量较小的非商业繁华路段:同街道临街商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15米。

 3、非主要街道的偏僻街道:同街道临街商铺烟草制品零售点距不少于 20 米。

 (二)居民小区 居民小区内设有集中商贸区,其中的卷烟零售点间距按标准设置,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 20 米,居民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区域情况设置零售点。

 (三)企业区 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主要企业营业区域内的零售点,按照人口数量标准设置。500 人以下(含 500 人)的,可设置 1 个零售点;1000 人以下的,可设置 1-2 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可设置 4 个。

 (四)娱乐区 涉及宾馆、饭店、酒店、餐馆、度假村、休闲场所、娱乐场所、酒吧、茶室等设施的区域,其卷烟零售点的设置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区域情况设置零售点。

 (五)特殊功能区 1、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候车室 若面向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位置所属的区域路段标准进行设置。若面向内部经营,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5 户以下的设置 1 个零售点,10 户以下的设置 1-2 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可设置 4 个。

 2、大学、高等院校及高中专内部设置 1-3 个卷烟零售点。

 3、集贸市场与生活服务中心 市区所配有的集贸市场等较为集中的生活服务中心,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10 户以下的设置 1 个零售点; 50 户以下的可以设置 1-3 个零售点; 100 户以下的可以设置 1-5 个零售点; 150 户以下的可以设置 1-7 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可设置10 个零售点。

 (六)城中村 城中村是指未完全向城市转型的原农村社区,其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即 100 户(或常住人口 300 人)以下的设置 1 个零售点;200 户(或常住人口 600 人)以下的,设置1-2 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可设置 10 个零售点。门面朝向城中村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区域情况设置零售点,且不计入城中村内零售点总量。

 (七)乡镇 1、乡镇政府驻地街道的卷烟零售点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20 米。

 2、集贸市场与生活服务中心 乡镇所配有的集贸市场等较为集中的生活服务中心,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5 户以下的设置 1 个零售点; 50 户以下的可以设置 1-3 个零售点;100 户以下的可以设置 1-5 个零售点; 150 户以下的可以设置 1-7 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可设置 10个零售点。

 3、农村 即 100 户(或常住人口 300 人)以下的设置 1 个零售点;200 户(或常住人口 600人)以下的,设置 1-2 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可设置 10 个零售点。门面朝向公路沿线经营的,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20 米,且不计入农村内零售点总量。

 (八)其他 为满足新建工地工人购买卷烟问题,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并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原则上一个工地只设一个零售点,烟草零售许可证为一年一审,工地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并办理歇业手续。

 第七条 属于下列零售业态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可不受外部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1、宾馆、酒店达到星级以上的,可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但卷烟摆放或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除外。

 2、饭店经营面积达到 500 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但卷烟摆放或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除外。

 3、城区街道实际经营面积达 300 平方米以上,主营为烟、酒、副食类的超市。

 4、 乡镇街道实际经营面积达 150 平方米以上,主营为烟、酒、副食类的超市。

 4、经烟草部门审批其他不受零售点间距布局影响的特殊情形。

 第八条 以下人员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提供相关证件经审查情况属实后,本着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的原则,可适当放宽标准:

 (一)烈属、低保户 (二)残疾人(须具备经营能力)

 (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原则,向属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 2 个,原则上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性场所设卷烟零售点 1 个的,服务区内的加油站设卷烟零售点 1 个。

 (六)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循一店一证原则。

 (七)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城乡建设规划变更,无法在原地址经营,在办理原证歇业手续后,要求重新在新址经营,且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的,应当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八)禁止办理或不予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或情形的范围,按照负面清单执行,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区域或情形,均视为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九)其他可办理的特殊情形 第九条 卷烟零售点间距的测量方法:卷烟零售点间距是指两零售点间可步行路线的最短距离,以办证经营户门面出入口中心为起终点,向两侧可通行道路顺延测量,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前方最近距离的持证经营户不应作为测量依据。

 第十条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党政机关内部。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烟火、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场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 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 号)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三)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含两次),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从生效日起距申请日不满三年的。

 (十一)经营场所(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二)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十四)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十五)经营服装、建材、家具、文具用品、珠宝、话吧、药品、香精、化妆品、美容美发、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未成年人用品相关业态等为主的场所,生产加工修理店以及公厕等有异味、污秽不洁场所旁。

 (十六)被政府纳入一年内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七)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九)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二十)住宅小区除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的其他场所。注: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二十一)同一经营地址已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十二)全市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 50 米范围内,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体规定如下:

 1、校园内部及周围 50 米范围测算标准遵循道路交通规则,按照行人行走的交通管理规定行走路径进行测量确定。

 2、对当前在中小学学校供学生出入校门中间为标准两侧规定距离内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零售户,待其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予以延续。注;原申请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搬迁,新搬迁地址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3、对新建学校或学校供学生出入校门中间为标准两侧变更的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零售户,待其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予以延续。

 (二十三)具备森林防火任务的国有林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植物园、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和 A 级以上旅游区等区域的森林防火区内。

 (二十四)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二十五)不符合全市或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

 (二十六)国务院烟草专卖专卖局及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依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二条 持证户变更经营地址必须符合合理化布局的要求,新办许可证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地址,各乡(镇)、村(组)之间不得相互变更。

 第十三条 现有卷烟零售点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手续时,必须提供与专卖许可证经营地址一致的经营场地证明;如遇租房合同到期不能续租或经营地点改变等情况,必须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私自转让、私自接转或经营地址、实际经营人等内容与烟草专卖许可证内容不符者按照许可证管理办法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所称的参照项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合法经营卷烟资格的零售店。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渭南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 2019 年 10 月 6 日起实施,2016 年 12 月 1 日颁布的《渭南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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