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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案例 【法援案例】法援让农村人的命也值钱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案由: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援人:林某,女,汉族,69岁,湖南省人,系死者梁某的母亲。胡某,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援案例 ,供大家参考。

法援案例

  【法援案例】

  法援让农村人的命也值钱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

  由: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受

  援

  人:

  林某,女,汉族,69岁,湖南省人,系死者梁某的母亲。

  胡某,女,汉族,30岁,湖南省人,系死者梁某的配偶。

  梁某,女,汉族,16岁,湖南省人,系死者梁某的女儿。

  梁某,男,汉族,12岁,湖南省人,系死者梁某的儿子。

  受援相对人:韦某,男,布依族,21岁,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人,系无号牌两轮摩托肇事车的司机。

  援助单位: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樟木头办事处

  承

  办

  人:李召明律师

  广东樟木头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3年10月8日7时左右,受害人梁某在东莞市樟木头镇某居委会沿河路路段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S357线某路段往竹排村方向行驶时,被韦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碰撞,将梁某撞倒,导致梁某严重受伤。事发后,韦某骑摩托车逃跑,跑出十多米时被前面保安追上抓住交派出所民警。后梁某被送东莞市樟木头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中枢性呼吸衰竭、中枢性尿崩症、凝血功能障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认定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关押于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韦某亲属不愿与死者亲属协商民事赔偿事宜,因韦某的过错,导致受援人痛失亲人,给受援人精神上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打击,再者受害人梁某上有老母亲、下有未成年的子女,配偶又失业,一家人的生活支柱就这么走了,这对于受援人来说,连根本生活都成问题的家庭,何来有钱聘请律师去打官司。面对天降的横祸,且又这么复杂的赔偿问题,受授人再次陷入困境。

  在感到非常无助的时候,经别人指点,她们来到了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樟木头法律援助办事处申请法律援助。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通过审查其提交的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李律师承办该案件。

  【承办经过】

  承办此案件的援助律师,一方面多次找受害人梁某亲属谈心,安抚其情绪,一方面积极调查取证,到交警大队调取事故讯问笔录等。经对了解到的案情、收集到的证据反复分析后认为:受害者梁某多年前就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居住、工作、生活,其主要收入来源也在城镇,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时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再者,韦某既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也是司机,但该车辆无号无牌又未购买保险,交警也认定责任应当由韦某全部承担。在双方亲属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援助律师迅速收集材料,并一纸诉状将韦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韦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火化费、尸体处理费、寄存费、交通费、护理

  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费、公证费等合计1042791.53元。

  法院及时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赔偿的计算依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援律师认为,梁某事发时为44周岁,虽为农业户口,多年前就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居住、工作、生活,其主要收入来源也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的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2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因此,梁某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数额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律师提供了社区新莞人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历史信息等为证。

  最终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了死者梁某事发前在东莞居住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7条“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若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规定的情形,判令韦某支付梁某近亲属上述各项赔偿共计946812.5元。

  梁某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因其在城镇工作居住多年,最终,其近亲属在樟木头法律援助办事处律师的帮助下,按城镇标准获得了赔偿。

  【承办结果】

  2014年2月17日,法院下达判决书,认定韦某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据此,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按照法庭辩论终结时对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韦某应赔偿梁某死亡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停尸费、运尸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一共946812.5元。

  【办案心得】

  本案系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相同,本案中来申请法律援助的受害人也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承办律师首先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进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更重要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亲属在失去亲人的这一刻情绪过于激愤,有些甚至聚众拦截肇事车辆、上访等妨碍交通、干扰政府正常工作等过激行为。可见,援助律师及时介入其作用、效果直接影响到抽象的宏观社会整体,对和谐社会之构建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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