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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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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财务制度

大学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财务工作。

   统一领导主要包括: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主要包括:财权的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处级建制,以下简称部门),一般不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而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必须报学校审批。经批准成立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人员由学校财务处派出并实行统一管理,财会业务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校办企业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设置财务机构,其财务负责人由学校委派,并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审计处报送财务报表及会计资料。业务工作受学校财务处的指导,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资产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学校建立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包括一级和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财会人员。校内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免,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财会人员(含二级财务机构)的调入、调出、任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事先应征求财务处的意见。

  第七条 学校经费(含项目支出)申报、使用的报告,以学校名义向教育厅、财政厅申报的,均由财务处负责拟定, 经主管校领导签发;项目经费申报前,有关部门必须向财务处提供项目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等材料;校内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凡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须经学校财务处会签。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年度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核实的财政拨款预算指标和学校各项事业收入而编制;支出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必须贯彻稳健性原则;支出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新增政策性开支的基础上,优先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转;新增可用财力最大限度向教学倾斜。控制和压缩行政性开支。

  第十条 年度收支预算可采取零基预算或参考上一年度正常预算经费(不含专项经费)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综合因素进行编制。正常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留有余地,不能高估冒算,支出预算要打足,不能预留硬缺口。

  为适应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度举债进行建设,实现学校的超常规发展。发展性负债必须考虑学校 规模的定位,保证财务状况安全,要有利于学校的长期、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财务处要加强对负债管理,对适度负债(借款或贷款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办学条件改善,事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性分析,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预算中单列,专款专用。分期偿还计划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校年度预算编制通常分为预算和预算调整。预算和预算调整先在校内各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财务处审核、汇总,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和预算调整草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程序和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人大批复下达后执行。为便于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比较,可根据批复的预算,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以及项目经费作进一步细化。公用经费切块分配到部门。切块给部门包干预算,由财务处书面下达到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使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财政拨款收入和学校事业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切块给部门包干预算调整,由财务处书面下达到各部门。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学校预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执行” 的预算管理办法。切块分配到学校各部门包干经费,各部门应向学校财务处提交分月用款计划,经财务处核定后方可执行。财务处对各部门包干经费实行指标总额和支出项目的双重控制,对预算执行情况要定期分析、通报。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财务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统管,确保取得的各项收入能够及时、足额入帐。

  第十五条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物价部门核定各种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直接收取、入帐。特殊情况,由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收取,收取后必须及时上交财务处。未经财务处委托,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收取和坐支。收费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利用公示牌、宣传厨窗等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批准文件。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收费必须使用财政厅审核批准的票据,票据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学费、住宿费收入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机打票据;代收代支及往来结算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财务处安排专人购买、保管各类收据并设专人统一登记、统一领发、统一缴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或 购买。需领用的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财务处批准后方可领取,并指派专人负责。财务处负责制定票据管理办法。

  学校应按“从严控制、按时结算、多退少补、张榜公布”的原则收取代收代支费用,代收代支费用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及校属各部门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可利用高校的人才、科技优势和仪器设备等资源,向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教学服务、科技服务、医疗服务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收活动,进一步拓宽学校资金来源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各部门对外开展服务收入分配,应兼顾学校、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同时区别学校资产、资源占有、利用情况确定合理分配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经营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年度事业支出必须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通过年度支出预算进行安排。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根据预算确定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支出。非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的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对自筹基建项目和大型维修改造项目要根据学校财力情况,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立项后予以安排。学校实际发生的各项事业支出 要有利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科学的发展观。

  第二十条 各项事业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安排,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支出执行中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和以拨代支。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离休金,退休金,合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讲课酬金、各类奖励和补助、劳务费等人员费用支出,由人事处归口管理,按国家统一政策和学校经济政策、分配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经费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切块包干经费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预算内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用款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用款须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预算外用款,申请部门须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材料,由财务处根据经费来源渠道提出初步意见,5 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1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用款必须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立项后,按合同或协议支付。

   基本建设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及会议费开支。差旅费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等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社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三公”经费管理规定,严格管理,节约支出。公务接待费要严格控制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要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期结算制度,因公出国(境)费要严格按外事出访批件和计划执行。具体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电话费分部门切块预算坚持包干使用、超支自理、节余结转的原则;医药费支出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校内医药费报销要从严从紧控制,具体办法由总务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大中型维修项目、仪器设备和图书等购置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堵住漏洞,节约支出。严格招投标管理,规范采购程序。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实行预、决算制度;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要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决算审计前要留有不低于工程合同造价或预算价的 20%的未付款,工程款在审计结束后结清。

  第二十七条 水、电费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支出管理,做好回收工作,减少浪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牵头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或 其他承担经济责任的文书,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会签,按审批权限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订,并将副本或有关复印件及时送交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的支出,按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加强项目支出管理,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特定项目或用途的事业支出(不含科研项目资金支出)。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在预算中安排经费设立的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在具体核算与管理上应单独进行反映。凡不是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均不能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年终决算应向提供专项资金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报表和使用效益的书面报告,接受其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在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应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要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法。各项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合规定的白条、三联单等票据都不能报销列支,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把关,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科研发展奖励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发展奖励基金设立,主要是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成果推广及撰写学术论文、论著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培养科研后备力量,提高学校整体科研学术水平和中医药临床研究水平。经费来源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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