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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行为处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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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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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 “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 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 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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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 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 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 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 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 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 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 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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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 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 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 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 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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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本人。

  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 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 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 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 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 六个月;记过处分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降级、撤职处分 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 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

  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超过五十日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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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 “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 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 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 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 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 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 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 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 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 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 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 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 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 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 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本人。

   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 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 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 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 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 六个月;记过处分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降级、撤职处分 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 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

  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超过五十日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

  人有两种,一种即“吃饭是为了活着”,一种是“活着是为了吃饭”.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志当存高远”,“风物长宜放眼量”,这些古语 皆鼓舞人们要树立雄心壮志,要有远大的理想。

  有一位心理学家到一个建筑工地,分别问三个正在砌砖的工人:“你在干什么?”

  第一个工人懒洋洋地说:“我在砌砖。” 第二个工人缺乏热情地说:“我在砌一堵墙。” 第三个工人满怀憧憬地说:“我在建一座高楼!”

  听完回答,心理学家判定:

  第一个人心中只有砖,他一辈子能把砖砌好就不错了;第二个人眼中只有墙,好好干或许能当一位技术员;而第三个人心中已经立起了一座殿堂,因为他心态 乐观,胸怀远大的志向!

  井底之蛙,只能看到巴掌大的天空;摸到大象腿的盲人,只能认为大象长得像柱子;登上五岳的人,才能感觉“一览众山小”;看到大海的人,就会顿感心胸开阔舒畅;

  心中没有希望的人,是世界上最贫穷的人;心中没有梦想的人,是普天下最平庸的人;目光短浅的人,是最没有希望的人。

  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 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

  

  

篇三: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 “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 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 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 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 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 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 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 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 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 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 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 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 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 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 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本人。

   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 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 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 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 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 六个月;记过处分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降级、撤职处分 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 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

  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超过五十日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四: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合肥双凤高级中学 教职工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队伍管理,建设一支 “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职工队 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职工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 职工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

  第三条:教职工行政处分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 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 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

   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

  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

  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

  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

  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

  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生恶

  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

  第七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 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教职工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教职工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 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职工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 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 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员工;受 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参与金牌教师的评 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取消金牌教师 资格或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职工资格认定机

   构撤销教职工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劳动用工合同,从受处分次月起 停发工资,并停缴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一个 月;记过处分三个月;记大过处分六个月;降级、撤职处分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校长室或董事会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 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对董事会裁决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 申诉,由社保部门仲裁。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合肥双凤高级中学 2018 年 1 月 2 日

  

篇五: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 “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 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 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 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 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 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 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 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 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 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 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 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 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 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 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本人。

   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 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 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 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 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 六个月;记过处分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降级、撤职处分 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 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

  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超过五十日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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