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蒙古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供大家参考。
1 内蒙古自治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 示范区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修订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工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第三条
鼓励各地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申报工作坚持自治区引导、地方自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预审推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监督管理工作坚持持续推进、过程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
规划编制实施 第四条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地区(以下简称创建地区),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组织编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规划,规划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创建主体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编制完成后,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所在盟市生态环境局,盟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带 格 式 的: 两端对齐
2 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创建地区建设规划进行评审。
创建主体为盟市政府的,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盟市政府自行组织审核后连同审核意见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提请生态环境部评审。
第六条
规划通过评审的创建地区,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规划颁布实施后 15 个工作日内,创建主体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通过盟市生态环境局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创建主体为盟市政府的,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七条
创建地区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资金,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创建工作。规划目标任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到期后,创建地区需组织修编或重编规划,按照原程序进行评审及备案,持续推进创建工作。
第八条
创建地区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创建工作专栏,及时发布建设规划、实施进展、重点工作、成效现状等创建工作信息,并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档案。
3 第三章
组织申报 第九条
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遴选工作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条
申报地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规划发布实施且处在有效期内; (二)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线一单”等制度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总体部署有效开展; (三)经自查已达到国家示范区各项建设指标要求。
第十一条
近 3 年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不得申报: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二)未完成上级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或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四)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
4 (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为“一般变差”“明显变差”的; (六)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
第十二条
申报地区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报文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二)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三)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主要包括:本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近 3 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五)典型事迹材料(2000 字左右)和摘要(500 字),5张以上体现当地生态文明成效和特色的电子照片(画质 10M 左右)。
第十三条
创建主体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盟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盟市生态环境局初选后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创建主体为盟市政府的,盟市政府自行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把关,由盟市政府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预审工作。
(一)严格把关。厅相关处室根据职能职责,对照相关指标及条件进行审核。
5 (二)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符合性、近 3 年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评审赋分,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公示公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门户网站对拟推荐的地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预审、公示情况形成预审意见,上报生态环境部。
第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导拟推荐地区通过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 网址 http://114.251.10.66 )填报和提交有关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强化宣传报道,并按要求在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更新档案资料、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提交复核申请及整改情况报告等,相关盟市生态环境局应对填报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获得称号地区出现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趋势,或未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等情形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督促相关地区加快推进问题整改。
带 格 式 的: 两端对齐
6 第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获得称号满 2 年的地区参照建设指标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参照调整后建设指标)。
第二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获得称号地区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创建工作激励机制。
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带 格 式 的: 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