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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情况的汇报 【精选推荐】农业保险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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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情况的汇报 关于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情况的汇报一、关于农村金融发展问题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资金大量外流,金融服务不足,是制约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近年来中央就农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情况的汇报 ,供大家参考。

关于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情况的汇报

  关于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情况的汇报

  一、关于农村金融发展问题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资金大量外流,金融服务不足,是制约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近年来中央就农村金融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围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进行了多方面的实践探索,农业农村贷款难有所缓解,但农村金融组织发育滞后,农村资金严重外流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农业农村贷款难问题仍是基层干部和农民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需要有关方面继续共同努力。

  (一)农业农村金融需求不断增长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呈现出许多阶段性特征,对金融的需求与传统小农经济已经呈现

  出质的不同。

  1.发展规模种养的信贷需求。2010年全国农民工数量已经达到2.42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3亿人。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过程相适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规模经营、畜禽规模化养殖发展迅速。与传统小规模农户几千元的信贷需求相比,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量很大,往往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随着规模化种养户快速增长,其资金需求数量也快速增加,信贷资金缺口急剧加大。

  2.发展设施农业的信贷需求。设施农业主要是利用塑料大棚、日光温室、养殖畜舍、水产网箱等技术发展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是我国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载体。但设施农业资金投入很大,如常见的钢管大棚,每平方米造价在25元左右,每亩成本超过1.6万元;普通海淡水网箱造价为2000元/个,深水网箱造价高达10万元/个;建一个5000平米的养鸭场至少需要20多万元。这么大额的资金需求很难依靠农业自身积累来满足,有赖于金融部门提供信贷支持。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到2010年底,全国农

  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6万家,入社农户约2800万。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资金需求持续增加,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需求主体。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实际上是将分散的普通农户资金需求集中了起来,对合作社放贷实际上也是在间接向农户放贷。但是目前以合作社为主体的贷款还很少,主要是因为合作社注册资金少,缺少房屋等固定资产作抵押,也很难找到有实力的农业企业为其担保,难以达到金融机构的放贷标准。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需求。目前全国有25万个农业产业化组织,辐射带动农户1.07亿户。除少数大型龙头企业资金实力较强,管理规范,效益稳定,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贷款需求基本能够得到满足外,大量的中小企业自身积累少,缺少可抵押资产,资金需求缺口还很大。据陕西省产业化办调查,该省银行、信用社贷款投放额度与龙头企业资金需求之间的缺口在110亿元以上,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只能解决三分之一。重庆市70%以上的乡镇小企业认为资金不足是制约发展的主要原因,资金缺口在50%左右。

  (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取得进展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落实中央要求,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

  1.创新农村金融组织。到2009年末,全国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为12.7万个,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65.7%。随着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的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不断出现。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09家,其中开业395家,筹建114家。全国新设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2451家。消除“零金融机构乡镇”工作不断推进。截至2010年11月末,全国有30个省份实现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有10个省份实现乡镇金融机构全覆盖,比2009年6月末减少服务空白乡镇732个,机构空白乡镇579个。

  2.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2008年,人民银行、银监会选取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部分有基础的县(市),开展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2010年,此项试点推向全国。各金融机构开展了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公司

  +基地+农户”、“公司+专业组织+农户”等多种方式在内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截至2010年10月末,全国共有192家银行开通了农民工特色银行卡服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实现交易2833.07万笔,金额350.92亿元。

  3.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多元化产权模式逐步形成,支农服务主力军地位进一步巩固。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造顺利完成,以“‘三农’金融事业部制”为支撑的专业化经营管理体系开始发挥作用,探索了面向“三农”与“商业运作”有机结合的新模式。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邮政储蓄银行县域机构网点不断完善,涉农信贷业务有所增加。

  4.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全国1300多万农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信用档案,逐步扩大征信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在农村地区持续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截至2010年末,全国大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农村信用档案建设,建立了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共为1.34亿个农

  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评定了8300多万个信用农户,7400多万个农户获得了信贷支持。

  在各项改革措施的作用下,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有所增长。截至2010年末,涉农贷款余额达11.7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1%,比2007年末增长92.4%。其中农村贷款余额98017.4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涉农贷款余额的83.3%;农村贷款中农户贷款余额为26043.3亿元,比2007年末增加12644.8亿元,占全部涉农贷款余额的22.13%。

  (三)农村金融供求矛盾依然突出

  尽管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所进展,但与强劲的农业农村信贷需求相比,农村金融供给的增长速度显得相对缓慢。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普遍反映,这几年申请小额贷款比以前容易了,但是银行网点还是太少、手续还比较复杂,申请大额贷款很困难,扩大生产规模、搞点新技术新设备都缺少资金,贷款难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

  1.金融机构缺乏支农动力。农业是高风险型的弱质产业,具有投资周期长、利润率低的特点。而且我国农业以小

  规模家庭经营为主,组织化水平不高。25万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6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6亿农户,都是潜在的金融需求主体,金融机构与之打交道必然面临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充分等难题。趋利是资金的天性,“嫌贫爱富”是金融业共同特征,在无法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普遍缺乏支农动力,在设立营业网点、创新产品服务等方面进展缓慢,农村难以形成金融机构有效竞争格局。

  2.金融机构不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虽经多次变革,但真正适应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组织体系仍未建立。一是农村信用社独木难支。2010年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3.87万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65.6%,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的32.9%,发挥着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但受邮政储蓄等机构竞争的影响,农信社组织资金能力有限,直接影响了放款数量的扩大。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育不足。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即使全部实现了规划目标,到2011年末全国农村资金互助社达到171家,平均下来约17个县、200个乡、3300多个村才有一家。三是

  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有关政策亟待明确。2009年底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0526家,组建的资金互助合作社(组织)达3976家。基层已经在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上做出了有益探索,但目前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还普遍存在身份不清、定位不明、管理缺位、扶持不足的问题。

  3.农村资金外流严重。近年来,中央再三明确要求,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三中全会决定更是要求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但从我们在基层调研的情况看,这一要求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邮政储蓄作为县域金融“抽水机”的状态并未改观。河南信阳市邮政储蓄2009年底存款余额110个亿,在当地贷款只有6.2个亿,仅此一家资金外流就超过100亿,相当于从全市每人身上抽走1100多元。广西田东县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底存款余额达3.16亿元,但发放的贷款仅974.5万元,不足在当地吸收存款的1/30。“存多贷少”使田东县资金外流超过3亿元。

  4.农村抵押担保困难。抵押担保是金融机构控制风险

  的重要途径,也是联结贷款需求方和供给方的桥梁与纽带。目前这条桥梁不通、纽带不畅,已经成为制约农民获得信贷支持和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的瓶颈。一是存在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金融机构不敢接受。比如《物权法》、《担保法》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能用于抵押。二是农村的抵押品变现难,金融机构不愿接受。农民的财产如农业生产设备、农产品、农房等,普遍存在不易变现的特征,不具备抵押的基本条件。因此尽管近年来中央文件明确大型农业生产设备、仓单等可以用于抵押,但实际操作中很难落实。

  (四)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

  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金融需求还将进一步增加,改革创新破解农村金融服务难题迫在眉睫。应充分考虑农业的产业特征,农民的发展需求和农村的实际情况,按照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和对农业农村特殊倾斜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克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瓶颈制约。

  1.促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大力发展为农服务的小型金融机构,重点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加快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进度,增加试点数量,建立大中型银行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情况与市场准入挂钩机制。逐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票据贴现、委托贷款等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有序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鼓励在农村地区设立金融消费信贷公司。

  2.鼓励引导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发展。明确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范围,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合法地位。对已经开展业务的各类资金互助组织,采取统一规范,分类办理的办法,由银监、农业、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统一办法,由相关部门分别进行管理和指导。国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3.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的考核制度。落实中央关于县域内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要求,关键是要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明确全国性商业银行县域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具体比例,至少应规定在60%以上,真正体现三中全会的要求。把金融支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国家考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总行考核基层机构的范围,并建立起相应的奖惩机制。国家在利率浮动、准备金提取、亏损拨备、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4.加快邮政储蓄银行体制改革创新。从制度设计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县域内资金通过邮政储蓄渠道外流问题。从地方的实际情况看,邮储银行有资金但缺乏开展信贷业务的人员和经验,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为农服务有人才有经验,但普遍缺乏资金。国家可出台专门的办法,可以考虑由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重组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中小银行,或让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从邮储银行“批发”资金,面向农业和农村开展“零售”业务,或者让邮储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从而建立起农村资金

  11体内循环的良性机制。

  5.扩大涉农抵押担保品范围。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为农服务的担保公司,专门为涉农企业和种养大户提供担保。推广存货、应收账款、仓单等多种抵押质押方式,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将农产品、库存产品、农业机械设备、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收费权等物品和权利纳入抵质押范围,解决农业企业和种养大户的大额贷款难问题。建立农村金融与农业保险联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把保单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将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纳入质押融资的范围。

  6.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继续把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作为解决普通农户信贷需求的重要途径,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和种养大户、中小型涉农企业的资金需求特征,较大幅度提高贷款额度,适当延长贷款周期。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机构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对贷款主体实行利息补贴和提供担保等形式,引导更多

  12的中长期信贷资金投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开发等重点领域。探索开发租赁信贷产品,通过金融租赁公司向农户提供农业机械设备、农产品加工设备、渔船等融资租赁业务,以解决农民购买大型农业装备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关于农业保险发展问题

  农业保险是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农业风险、开展灾害补偿、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但农业是效益低、高风险的弱势产业,商业性保险机构不愿涉足。发展农业保险,必须依靠国家政策扶持。近几年,中央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十六大以来,中央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2004年-2010年连续7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对推进政策性农业

  13保险做出了具体部署。2007年初,有关部门决定在吉林、内蒙、湖南、新疆、四川、江苏六个省进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08年扩大到山东、辽宁等16个省(除江西以外的十二个粮食主产省和新疆、福建、浙江、海南以及农业部所属的三个农垦总局)。2010年又将云南、山西、宁夏、西藏等7省(区)也纳入补贴范围。据保监会统计,2010年,种植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11.59亿亩,其中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作物承保5.94亿亩;畜牧业保险承保牲畜5530.06万头(只)。参保农户1.40亿户次。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5.86亿元,其中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131.91亿元,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达到101.5亿元。种植业保费收入达111.42亿元,养殖业保费收入达24.44亿元。保险赔款100.69亿元,其中政策性保险赔款98亿元;受益农户1979.17万户次。试点有以下特点:

  1.保险品种不断丰富。2007年,中央财政试点的保险品种为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棉花,之后根据产业发展形势,把能繁母猪、奶牛、油料等也纳入保险范畴。2008年,14增加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2010年,又将种植业的马铃薯、青稞,畜牧业的牦牛、藏系羊纳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目前,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已达16个。各省还从实际出发,选择本地的农业主导产业为保险品种,一些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方,还扩大了保险范围。江苏省将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品种、农机具等也纳入保险试点,吉林省则开展了烟叶保险、龙头企业带动的养殖业保险试点。北京市确定的农业保险试点品种为苹果、梨、桃、葡萄、露地蔬菜、温室园艺、西瓜等。

  2.种养业的保险责任不同。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重大病害,能繁母猪包括猪丹毒、猪肺疫、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19种,奶牛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10种。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15冰雹、冻灾。意外事故包括泥沙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保费补贴分级负担。2007年,中央财政对农民投保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为25%,省级财政补贴为25%;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能繁母猪的保费补贴分别为40%。中央财政列支21.5亿元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其中对吉林等6省的5种粮食作物补贴10亿元,对能繁母猪补贴11.5亿元。2008年,中央财政提高了保费补贴比例。对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保费的35%(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25%。对养殖业保险,地方财政部门补贴30%,中央财政对能繁母猪保费补贴50%,对奶牛补贴30%,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直属垦区,中央财政为能繁母猪补贴80%,为奶牛补贴60%。2010年新增的牦牛和藏系羊保险,中央补贴比例为40%,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其它品种补贴比例基本不变。

  4.保障水平因地制宜。种植业保险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

  16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保险费率则是不同地区、不同品种各有差异。吉林省玉米每亩保额200元,费率为10%;水稻每亩保额266.7元,费率为8%;大豆每亩保额166.7元,费率为8%。内蒙古玉米每亩保额230元,费率为10%;小麦每亩保额300元,费率为8%;大豆每亩保额170元,费率为8%。湖南省全省统一确定物化成本为水稻每季每亩240元,棉花每亩300元。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并以此为基础,参照多年发生的平均损失率测算保险费率。目前已实施的能繁母猪每头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为6%,保费为60元。

  (二)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农业保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农业保险还处在起步阶段,仍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1.保险覆盖面仍然较小。主要体现在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偏少。目前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品种只限于大宗农产

  1品,没有包括一些区域性重要农产品,如广西的甘蔗、陕西的苹果、江西的柑橘、湖北的水产等。而这些区域性重要农产品是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当地农民的农业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由于中央财政不提供保险补贴,地方对于发展这些品种的农业保险缺乏积极性。

  2.风险保障水平比较低。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然是以保成本为主。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各地确定的保险保障金额只是部分成本,比如不少省份水稻保险每亩标的额只有二三百元。这种保障水平虽然能够使农民恢复再生产,但对保障农民收入作用相对有限,已经投保的农民希望农业保险从保成本向保产量转变。

  3.补贴分担机制不合理。目前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品种都要求地方配套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对于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大县、养殖大县来说,由于参保农产品多,财政资金配套压力很大。而这些地区往往财政实力有限,补贴资金难以及时到位,导致一些地方政府限制农业保险的承保规模和发展速度,还有一些地方因为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1保险公司采取推迟承保时间、按照实际到账的保费占应收保费的比例制作保单等方式应对,使农户享受到的风险保障水平有所降低。

  4.风险分散机制缺失。农业风险发生面积大、发生频率高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近几年随着气象灾害日益频繁,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的影响不断加深,迫切需要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在区域和年际间分散风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经营,不成体系,难以遵循大数法则在全国范围分散风险,而购买商业性再保险又面临成本太高难以承受的问题。

  5.农险管理体制不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操作难度也比较大,其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其中最主要的是农业、保监和财政三个部门。目前,中央财政扶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主要由财政部门推进,保监部门主要负责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参与查勘、定损、灾害防控等方面的工作。从实际看,这三个部门在农业保险方面的职责没有完全明确,尚未形成合力,各部门的统筹协

  1调比较困难。

  6.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现行的《保险法》没有对农业保险作出专门规定,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经营和监管也不能以现有的《保险法》作为依据,因而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缺少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与众多农户之间是民事商业关系,一旦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出现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的受理、审判等都缺乏法律依据。特别是由于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在推进农业保险时存在顾虑,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也影响工作开展,难以建立起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思路

  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险品种逐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重。下一阶段,建议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扩大保费补贴范围。将区域性重要农产品,如甘蔗、茶叶、水产品、肉牛等,逐渐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2支持地方发展这些品种的农业保险。对于渔业、农机等风险较大的区域重要农业产业,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普遍不愿涉足,可以考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目前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和一些省份的农机互保协会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可对参加渔业、农机互助合作保险的农户也给予保费补贴。

  2.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从保成本逐渐向保产量转变是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普遍规律。随着我国农业保险不断发展成熟,保障水平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的需要,适当提高保险的保障水平,按照农作物平均产量的一定比例确定保险标的额,实现农业保险从保成本逐渐向保产量转变。

  3.减少市县财政补贴配套。大幅增加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规模,提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降低直至取消粮食大县和养殖大县的配套资金,以减轻地方发展农业保险的资金压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4.建立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国家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主要职能是为开展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互助合作保险

  21组织提供再保险服务,管理农业风险互助基金。国家财政对农业风险互助基金给予补贴。

  5.理顺农业保险管理体制。国发[2006]23号文件明确要求发挥农业部门在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可按照文件精神和相关部门的职能定位,明确由农业部门主导组织推动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发放农业保险补贴,保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保险公司业务运营,以便形成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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